政府信息公开
(市民政局)
索引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文  号
香民发〔2022〕98号
日期
2022-06-30
香格里拉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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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2〕80号)和《迪庆州民政局 迪庆州财政局关于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迪民发〔2022〕27号),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2年,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660元/人/月提高到70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2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4770元/人/年提高到5343元/人/年。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保障水平:A类由440元/人/月提标到446元/人/月;B类由250元/人/月提标到265元/人/月;C类由200元/人/月提标到215元/人/月。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2022年,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执行省级指导标准1990 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执行省级指导标准1290元/人/月。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2022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州级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948元/人/月。

(二)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022年,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仍按照上一年标准执行,即: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 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乡镇认真遵照执行。

 

                  

 香格里拉市民政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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