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及
城市低保补助水平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32号)文件精神,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1〕76号)和《迪庆州民政局关于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执行统一标准的通知》(迪民发〔2021〕36号)文件要求,经我局召开党组会研究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2021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及城市低保补助水平,调整标准如下: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补助水平。2021年,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660元/人.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提高16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477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2021年,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858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全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不作调整,按原标准执行: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全市分散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此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乡镇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香格里拉市民政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