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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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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5-01-10
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十一期)
发布时间:2025-01-10 17:03     浏览次数: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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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7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1份,涉及经营主体1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1.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17日收到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称2024年9月24日在香格里拉市润宏水果蔬菜摊抽样的葱,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应为种植环节导致的,可能是其生长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铅元素,其种植环境中的土壤、灌溉水及大气存在一定程度的污染,导致蔬菜中本底铅含量偏高造成超标;也可能是在种植过程施用化肥、农药等化学品不规范,化学品中的铅元素迁移进入农产品中导致超标。

(三)整改情况,立即下架该产品,张贴召回通告,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同时结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结合我局2024年11月29日集体讨论决议,决定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决定处罚如下:

1.对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3元(陆拾叁元)整;(上缴国库)

3.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63.00元(伍仟零陆拾叁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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