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8日至12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坝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2份,涉及经营主体2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细青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8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在“香格里拉市三坝乡哈巴春春鲜菜店”抽样的细青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经排查,该批次细青椒的不合格项目为镉。经营者为流通经营户,经营的不合格细青椒是与其他蔬菜一同从丽江市古城区火平蔬菜批发店购进到该店进行售卖,期间未经过二次加工,所以食品不合格项目可能是种植环节土壤中镉超标,细青椒对镉元素进行了富集造成。
(三)整改情况。立即开展自查,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同时继续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把供货关。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进一步规范进货查验制度。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成立,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
二、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10月12日,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在“香格里拉市三坝乡八妹小卖部”抽样的豇豆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情况。经排查,该批次豇豆的不合格项目为灭蝇胺。灭蝇胺为农药,通常使用于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经营者为流通经营户,经营的不合格豇豆是与其他蔬菜一同从丽江市古城区艳芹蔬菜经营部购进到该店进行售卖,期间未经过二次加工,所以食品不合格项目可能是种植环节农药使用超量或代谢期不足便上市的原因。
(三)整改情况。立即开展自查,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同时继续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把供货关。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进一步规范进货查验制度。
(四)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成立,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