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职责
1、依法对我市农业机械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农机法规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对我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种畜禽生产管理;动物诊疗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及《生鲜乳运输车辆准运证》;对动物诊疗、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管,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管理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依法做好屠宰企业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行为
4、依法对我市种子、农药、肥料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种子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核工作;负责初审农药经营资格;对种子、农药、肥料质量纠纷的协调处理;对种子、农药、肥料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及经营知识培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依法对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性监测检验工作。负责组织各镇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及农产品生产基地从业人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知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法监督管理我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监督检查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对违反《云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