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6769A/202000009
文  号
来 源
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日期
2020-07-21
【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07-21 11:01     浏览次数: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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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文化和旅游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范围

抽查

标准

抽查比例

抽查

频率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备注

1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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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外事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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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2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旅游或出租、出借及非法转让、受让或者租借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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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边境旅游或出租、出借及非法转让、受让或者租借经营许可证


3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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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


4

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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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


5

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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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6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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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7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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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8

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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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9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部门规章:《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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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10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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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11

对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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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12

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时发现旅游者有违法活动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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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时发现旅游者有违法活动未及时报告


13

对旅游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时,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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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时,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4

对旅行社、导游、领队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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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导游、领队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15

对旅行社、导游、领队拒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二)拒绝履行合同的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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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导游、领队拒履行合同义务


16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或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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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或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17

对旅行社安排或介绍旅游者参与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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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安排或介绍旅游者参与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活动


18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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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


19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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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


20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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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21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收受贿赂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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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收受贿赂


22

对旅行社分社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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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分社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23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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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24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行政法规: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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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25

对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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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终止经营,未按规定备案


26

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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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设立分社未按规定备案


27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部门规章:《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凡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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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28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旅游业务,或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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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旅游业务,或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29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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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30

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合同事项未按规定载明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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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未按规定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合同事项未按规定载明


31

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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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32

对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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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33

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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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旅行社、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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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和领队人员接待低于成本的旅游团队或承担团队相关费用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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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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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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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


38

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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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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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对旅行社及委派的导游和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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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对旅行社擅自引进外资、设立服务网点未进行备案或未按规定悬挂许可证、备案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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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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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以及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并尾箱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措施的处罚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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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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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组团社对申请领队证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发生问题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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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社对申请领队证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发生问题。


46

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或未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 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部门规章:《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第八条 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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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或未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47

对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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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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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处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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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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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未协助旅行过程中突发事件、纠纷及其他问题的处罚。


部门规章:《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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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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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未经等级认定或评定接待旅游团队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设施实行标准化等级认定或者评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待旅游团队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购物企业、旅游餐饮企业、旅游车(船)及驾驶员、导游等应当通过相应的等级认定或者评定。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等级认定或者评定接待旅游团队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经营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旅游车驾驶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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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对违法使用旅游质量标准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认定或者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未经认定、评定的,不得使用等级标识和称谓。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法本条例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取消旅游经营者所认定或评定的等级,或者吊销旅游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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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对旅行社选择未经等级认定或者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为服务提供方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不得选择未经等级认定或者评定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为服务提供方。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取消旅游经营者所认定或者评定的等级,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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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上岗时未按规定佩戴、携带相关证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导游人员上岗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和等级评定标志,携带委派旅行社的团队行程单;临时受聘的导游还应当携带导游派遣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暂扣等级标志、导游证、从业资格证1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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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A级旅游景区拒绝随团导游讲解服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A级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者不得拒绝随团导游的讲解服务。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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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转团、转委托时提供低于原约定的标准或并团时将不同质的团队合并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旅行社转团或者转委托的,服务内容及标准不得低于原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并团的不得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价格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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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未依法投保相应责任险、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旅游条例》(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等,以及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相应责任险后,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
第三十四条:旅游经营者经营登山、露营、探险、漂流、攀岩、蹦极、过山车、骑马、水上娱乐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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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对旅行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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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未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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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出国旅游服务因质量问题被投诉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
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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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经营出国业务时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
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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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经营出国业务时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或送他人出境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
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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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次/年

现场检查

对旅行社经营出国业务时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或送他人出境行为


65

对旅行社经营出国业务时有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游秩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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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经营出国业务时有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游秩序行为


66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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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67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不健康活动、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旅游项目、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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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不健康活动、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旅游项目、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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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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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69

对领队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处罚


行政法规:《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实施)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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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队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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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景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旅游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复核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的,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旅游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第一百零六条 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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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景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接待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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