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制度
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通过摇号、电子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和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工作机制,按照市、县文件精神,结合林草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林业中心工作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执法扰民和随机执法等问题,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在全市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监管。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双随机”抽查依法有序进行。
(二)公正高效。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公开透明。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各项规定和规章制度,实行阳光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四)协同推进。探索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的监管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结合我局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
(二)建立完善名录库。按照要求,建立统计被检单位和个人名录库和林业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力争覆盖全部被监管单位,并实时更新、动态调整。
(三)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照行政权力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制定执法检查表,做到“一张表格管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修改修订和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在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监管力度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年度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方式,杜绝过度检查。对投诉举报多或者严重违法违纪等情况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大检查力度。
(五)全面公开监管信息。按照统一、共享、高效的要求,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进行全流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注重结果运用。建立健全被检单位或个人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及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被检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戒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被检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四、实施步骤
(一)参加培训。负责此项工作的主要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参加全县“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动员暨培训会。
(二)组织实施。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建立被检主体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对年度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及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结果进行全流程公示。建立完善管理对象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被检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双随机、一公开”拟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查检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检查(含临时占用林地检查) |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检查 | 已依法取得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
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 | ||||||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
2 | 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检查 | 采伐及更新检查 | 已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五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 ||||||
木材运输检查 | 已依法取得木材运输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 ||
3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检查 | 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检查 | 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
4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类检查 | 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 |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2.《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加工、调运、使用检疫检查 |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木材流通场所、苗木集散地、车站、港口和市场,涉木通信电力等单位、工程项目建设工地、物流企业,育苗场圃、造林山场、绿化造林地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检查 |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个人)、育苗场圃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5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检查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检查 |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条 |
6 | 采集、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和珍贵野生树木检查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野生树木的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7 | 猎捕野生动物的检查 | 猎捕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十一条 |
8 |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检查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
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