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环(香)罚〔2026〕01号
云南伟秀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MA6PU5PA9L
法定代表人:余*
项目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洛吉乡宁蒗岸拌合站(6号拌合站)现场驻地
云南伟秀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07月21日,迪庆州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07月21日,迪庆州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云南伟秀商贸有限公司的国高网G7611都香高速公路(香格里拉段)第四施工总承包部临时建设项目(一期)进行现场检查,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宁蒗岸拌合站(6号拌合站),年产混凝土14万m³。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于2026年3月6日开始施工建设,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现场场地已平整,安装5只水泥储罐、1台搅拌主机,5格配料仓,1座生产水池。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国高网G7611都香高速公路(香格里拉段)第四施工总承包部临时建设项目(一期)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C3021水泥制品制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属于其中: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的“商品混凝土”,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026年07月21日现场检查时,建设单位已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编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还未取得行政许可(环评批复)。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经调查核实,云南伟秀商贸有限公司已完成国高网G7611都香高速公路(香格里拉段)第四施工总承包部临时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主体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涉嫌存在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曾*,2026年07月21日10时50分至15时37分)1份(证明当事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及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违法行为);《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曾*,2026年08月05日16时00分至16时28分)1份,《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肖**,2026年08月05日16时30分至16时50分)1份(证明当事单位违法事实);现场拍照取证4组4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单位违法事实);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情况);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全权处理环保相关事宜);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曾*、现场工作人员肖**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身份);现场负责人、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公司现场负责人、工作人员与公司之间正式劳务关系);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证明当事公司新建项目投资金额);当事公司签订的环评委托办理合同1份(证明当事公司环评办理进程);当事公司国高网G7611都香高速公路(香格里拉段)第四施工总承包部临时建设项目(一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查询结果、生态红线查询结果、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查询结果各1份(证明当事公司国高网G7611都香高速公路(香格里拉段)第四施工总承包部临时建设项目(一期)所在区域分区管控结果涉及优先管控单元、占用生态红线、未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当事公司基本信息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公司的在职人员、营业收入等基本信息)等证据为凭,以上证据取证地点为迪庆州香格里拉市云南伟秀商贸有限公司项目驻地,取证时间为2026年8月5日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构成环境违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我局于2026年8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迪环(香)罚告字〔2026〕0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截止9月1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以上法律条款,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公司违法事实、排放污染类型、环评文件类别、项目地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区域影响、改正态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补救措施、经济承受度等裁量因子,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计算处罚金额为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云南伟秀商贸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非税收入缴款短信,到银行用缴款码进行罚没款缴纳(必须使用缴款码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请勿直接转账)。缴款后将“回单”交至我局。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项目建设,未取得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
2.自收到本行政命令之日起,15日内将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至香格里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