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公地址: | 康珠大道12号 |
| 联系方式: | 0887-8223441 |
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和实施全市质量发展工作规划、商标战略、名牌战略;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二)承担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查处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三)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承担上级部门下放和委托的有关审批工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各类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等事项的审批、批准、备案等工作并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作职责。
(五)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开展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负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六)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开展药品及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指导药物滥用监测、药物依赖防治康复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做好药械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受上级委托,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审查和备案有关工作;负责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技术规范与化妆品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评价。
(八)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职责。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
(九)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开展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市场监督管理的投诉、申诉和举报的处理工作;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除外),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负责各类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和加强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负责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香格里拉市知名商标的组织申报工作;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质量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推进名牌战略和质量兴市战略;构建企业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监督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工作。负责产(商)品质量安全监督。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实施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程。
(十三)负责管理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负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认证机构的资质和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
(十四)依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发生的安全事故;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五)依法对本地区(除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外)、服务价格及国家机关收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公民和有关组织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组织实施明码标价、监督检查统计及案卷材料管理工作;负责价格举报处理工作;进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十六)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七)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市有关盐业法规、规章和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全区盐业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和盐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区碘盐购销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
(十八)负责辖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质量检验检测职能,开展食盐质量安全检查,严厉打击制贩假盐等涉盐违法行为,确保食盐市场安全稳定。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夏时令:8:30—12:00;14:30—17:30;冬时令:9:0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