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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6-04-30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发布时间:2026-04-30 11:44     浏览次数: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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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时间:2025年100114时58分

事故地点: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062+530米

   气: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里,男,藏族,家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身份证号:5334221961********,持“D”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34000*****,初次领证日期:2017-08-10,有效期限2023-08-10至2033-08-10,系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在该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方式1350887****

    **,男,汉族,家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身份证号:5323311977********,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3000*****,初次领证日期:1997-05-27,有效期限2022-05-27至长期,系云E51***重型半挂牵引车、云E7***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驾驶人,联系方式139878*****

2、车辆情况

    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身颜色:红色,品牌型号:海陵牌HL250ZH-B,车辆识别代号:LCMHDNXL5GF******,发动机号码:HL170MM-D,未按规定注册登记。

    E51***,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李**,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欧曼牌BJ4259SNFKB-AA,车辆识别代号:LRDS6PEB7HT******,发动机号码:76184***,注册日期:2017-12-15,检验有效期至2025-12-31。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车辆商业险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E7***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所有人:李**,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万事达牌SDW9403GXH,车辆识别代号:LA993VGG8H*******,注册日期:2017-12-15,检验有效期至2025-12-31。

3、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062+530米(布卡3号大桥),该路段系南(香格里拉市尼西乡方向)北(德钦县奔子栏镇方向)走向的二级公路,沥青路面,路段限速60Km/h。道路有效路宽7.5米,道路中央由黄色单实线划分车道,香格里拉市尼西乡方向德钦县奔子栏镇方向道路宽3.53米,德钦县奔子栏镇方向香格里拉市尼西乡方向路宽3.52米,道路东西两侧均为水泥挡墙。路面完好,干燥,白天视线良好。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5年10月01日,驾驶人白**里驾骑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该车实载驾驶员1人)沿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由香格里拉尼西乡往德钦县方向行驶,14时58分许,当车行驶至西澜线K2062+530米处时,所驾车辆撞上道路东侧防护挡墙后侧翻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由徐**驾驶的沿西澜线由德钦县往香格里拉方向行驶的云E5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拖挂云E7***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相撞,造成无号牌三轮摩托车驾驶人白**里现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云E51***号车制动系、转向系及发生事故时的车速进行了检验鉴定,(云通司鉴中心[2025]车鉴字第2874号、第2875号,云通司鉴中心[2025]车速鉴字第1097号鉴定意见: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云E51***号车、云E7***挂号车;①、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②、云E51***号车、云E7***挂号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2km/h。4、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人白**里血样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25]毒鉴字第00757号鉴定意见:送检抗凝管管装白**里血液(抗凝管编号:UF632124)中未检出乙醇成分。5、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白**里的尸体做死亡原因分析,(云通司鉴中心[2025]病理鉴字第352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白**里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6、询问笔录。7、云E51***号车、云E7***挂号车和后方跟车的车辆行驶记录仪影像资料。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驾驶人白**里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因操作不当与东侧挡墙发生碰撞后驶入对向车道是形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驾驶人**虽存在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但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驾驶人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是形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驾驶人白**里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因操作不当与东侧挡墙发生碰撞后驶入对向车道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驾驶人**虽存在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但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驾驶人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60km/h,该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约为62km/h)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认定驾驶人白**里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驾驶人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在以后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加强路面的巡逻管控力度,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最大限度地推动警力上路,加强事故多发时段、路段的控制,集中警力严查无证驾驶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努力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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