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纳帕海流域综合保护治理项目推进指挥部:
你单位于2026年9月23日向我局提出纳帕海环湖生态修复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请示收悉(项目代码:2604-533401-04-01-768529),我局于2026年9月24日依法受理,并组织专家对该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及文本修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报告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纳帕海环湖生态修复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纳帕海环湖生态修复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位于香格里拉市纳帕海岸边。项目区对外依托国道G214及西内环线解决长距离运输需求,对内依托环湖路直达各施工点位,区域交通条件能够满足工程施工及物资运输需求。项目由香格里拉市纳帕海流域综合保护治理项目推进指挥部建设。
工程属新建建设类项目。纳帕海环湖生态修复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总占地50.07hm²,其中永久占地为6.08hm²,临时占地为43.99hm²。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包括:(1)巡护管护工程,含巡护道18.23公里、观测点11个、管护站点2个;(2)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含裸露山体、边坡及草甸生态修复25处;(3)生态修复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含重点区域围网28.35公里、生态修复配套设施建设;(4)水质监测、鸟类监测、科研监测等设施设备。
工程主要包括巡护管护工程5.49hm²(其中生态巡护道工程5.31hm²、观测点0.12hm²、管护站点0.06hm²),水土流失防治工程43.99hm²(其中裸露山体生态修复9.06hm²、裸露边坡生态修复13.96hm²,湿地草甸修复工程20.97hm²),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占地0.59hm²(其中建构筑物区0.57hm²、重点区域围网0.02hm²)。项目原始占地为耕地、草地、林地、其他土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项目建设过程中共计开挖土石方8.34万m³(其中场平开挖3.82万m³、基础开挖4.52万m³),回填土石方37.59万m³(其中场平回填34.45万m³、基础回填3.14万m³)。回填不足部分29.25万m³从“香格里拉市纳赤河中上游保护治理与生态修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香格里拉市松赞林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完善项目”“翁玛措河综合保护治理工程”“纳帕海北部渗水裂隙区域疏浚清淤工程”外借。
项目计划于2026年11月动工,2028年10月完工,工程建设总工期2年。本项目预计总投资为33607.7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6706.86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资金。
根据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查询系统、《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第49号),本工程所在地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属于金沙江上游及三江并流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相关规定,水土流失防治等级执行一级标准;同时依据《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办水保〔2012〕512号)、《土壤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项目区所在地属于青藏高原区;确定本项目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青藏高原区一级标准。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基本统一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项目选址不涉及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也不涉及国家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等,未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工程占地考虑了占地最小、土地综合利用的原则,尽量节约用地;工程未占用水浇地、水田等生产力较高的土地及地带性植被。施工开挖的土石方最大限度的得到了综合利用,弃渣处置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主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法和工艺也基本能够满足水土保持要求。项目建设无水土保持制约因素。
基本同意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确定及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分为项目建设区,面积为50.07hm²。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原则、方法及结果。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50.07hm²。可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50.07hm²,预测期共生产水土流失总量6449.16t,新增水土流失量4197.6t,施工期是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水土流失防治工程是水土流失的重点区域。
基本同意方案确定的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8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89%,表土防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18%。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在主体设计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表土剥离0.13万m²、截水沟2165m、排水沟2178m、环沟764m、表土回覆0.13万m³、坡面复绿1.68hm²、植被恢复7.51hm²、陆域缓冲区治污群落修复5.49hm²、水位变幅区植物群落修复5.83hm²、草甸恢复19.75hm²;方案新增措施主要有:土壤改良16.51hm²、沉沙池15座、临时覆盖96100m²,临时拦挡124m。基本同意对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的安排。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目的、原则及监测点的布设,监测内容、监测计划基本可行。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8419.63万元,其中主体设计水土保持措施投资为7859.03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为560.6万元。项目总体投资中:主体设计工程措施费934.01万元,方案新增工程措施11.73万元;主体设计植物措施费6925.02万元;方案新增监测措施40.6万元;方案新增施工临时工程55万元;方案新增独立费用370.44万元(建设管理局9.29万元,科研勘测设计费10万元,工程建设监理费351.15万元),方案新增预备费47.78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补偿费35.05万元(350480.2元)。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效益分析结论。由于方案的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达到或超过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
基本同意《报告书》所提出的组织领导、技术保证、资金管理、监督、监理、监测和竣工验收等方案实施保证措施。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间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报备。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务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市水务局审批。
(五)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选择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水土保持监理,自行或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监测单位对该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时向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年报,报送方式:以PDF格式发送至邮箱383532611@qq.com,纸质报告可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时向我局提交。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项目除外)。
四、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运行)。
五、本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香格里拉市水务局重新审核(未经重新审核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严禁开工建设)。香格里拉市水务局在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需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仅用于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香格里拉市水务局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