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62918/202200226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文  号
无
日期
2022-05-18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建塘镇北门社区一组、三组与尼史村初古村民小组土地权属 纠纷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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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建塘镇北门社区一组、三组与尼史村初古村民小组土地权属

纠纷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第3号)

 

现将《关于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北门社区一组、三组与尼史村初古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纠纷听证会的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联系。

 

附件:关于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北门社区一组、三组与尼史村初古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纠纷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8日   


附件

 

关于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北门社区一组、三组与尼史村初古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纠纷

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为妥善处理建塘镇北门社区一组、三组与尼史村初古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纠纷,在重大决策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分别于2022年4月18日、2022年4月24日在香格里拉门户网站、“永远的香格里拉”微信平台发布了《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关于举行原大中甸乡与原中心镇土地权属纠纷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第2号,并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建塘镇人民政府五楼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会。此次听证会严格按照听证程序进行,得到了听证代表的积极参与,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建塘镇北门社区一组、三组与尼史村初古村民小组土地权属纠纷。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时间: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

地点:建塘镇人民政府五楼会议室

(一)听证主持人

杨  晓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听证人(决策发言人)

康银东     香格里拉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扎西巴丹   香格里拉市建塘镇人民政府镇长

(三)听证监察人

韩建群     香格里拉市纪律委员会派驻交通局纪检组组长 

冬巴卓玛   香格里拉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股股长

(四)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和小龙     香格里拉市人大农环资委主任

鲁茸农布   香格里拉市政协正科级干部

    段卫华     中共香格里拉市委办公室副科级干部

殷绍生     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法制股负责人

洛桑措姆   香格里拉市政府办政策法规室工作人员

  敖绍奇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文发勇     香格里拉市信访局副局长

  刘晓龙     香格里拉市住建局市政科负责人

  刘艳萍     香格里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孟  康     建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拉茸安吾   香格里拉市土地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刘  佳     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草监站站长

  王  伟     建塘派出所所长

  小永生     香格里拉市路政大队副大队长

  和爱华     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

  卓  玛     建塘镇尼史村委会主任

  七林农布   建塘镇尼史村初古组老社长

  格  茸     建塘镇尼史村初古组老社长

江  参     建塘镇尼史村初古组社长

江  初     建塘镇尼史村初古组社长

西  洛     建塘镇尼史村初古组村民

孙  诺     建塘镇尼史村初古组村民

央  张     建塘镇尼史村初古组村民

小  弟     建塘镇尼史村初古组村民

七林央宗   建塘镇尼史村初古组村民

七林央宗   建塘镇尼史村初古组村民

郑冬平     建塘镇北门社区主任

马秀莲     建塘镇北门社区一组组长

陶建勇     建塘镇北门社区一组会计

马竹玛     建塘镇北门社区一组村民

张  勇     建塘镇北门社区一组村民

邓  主     建塘镇北门社区一组村民

马寿妹     建塘镇北门社区三组组长

谢新平     建塘镇北门社区三组会计

潘继春     建塘镇北门社区三组村民

丹真竹玛   建塘镇北门社区三组村民

叶永英     建塘镇北门社区三组村名

李菊仙     迪庆州州医院工作人员

李树云     建塘镇红旗小学工作人员

马永寿     云南润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听证代表实到人数35人,符合有2/3的听证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听证会的要求。

(五)听证记录人

张菊美     香格里拉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和  伟     香格里拉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钟情满     香格里拉市土地违法违规办案组工作人员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一)尼史村初古村民小组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1.建政发〔2007〕4号文件已对争议作出处理,2007年2月5日已经过副科级领导以及社组长达成一致,并钉桩划界,我们同意当时建塘镇政府做的处理决定,同意并默认建政发〔2007〕4号文件,目前的纠纷不知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北门社区被政府征地和我们没有关系,我们小组只认建政发〔2007〕4号文件。对方提到的200亩土地我们也承认,香政发〔2011〕12号文件也明确了。请镇政府和市政府尊重上任领导做的处理,请尊重红头文件、花卉公司文件、铁路征地文件。

2.当时钉桩的范围我们土生土长的人员都参加了,当时政府领导也参加了,当时的领导做的决定现在不算吗?

3.请市政府好好审一下证据,不要让我们老百姓发生冲突,尊重历史,承认200亩划拨地。

(二)北门社区一组、三组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1.2010年11月26日尼史村占了我们的土地,尼史把石头倒在我们的耕地上,侵占了我们的土地,2002年孙红军书记下文将原国营农场围墙外100亩用于北门一、三组草场用地,但我们从未使用到这块土地,大部分被尼史村占用了,当时我们说过该土地是我们社区的请不要建设使用及乱堆石头。北门社区承包地(西内环)以东归北门社区使用,从古社承包地以西由丛姑社使用,双方中间草地属共同放牧区。2007年4号文件中的争议地段属北门社区机动地现耕地痕迹也清晰可见,并不是双方2002年文件表述的共同放牧区,请将2007年4号文件中解决的区机动地返还给我们。

2.我们以前的土地在长征路两侧,当时为了支持政府建设,政府将我们的土地征收后将尼史村土地划拨给了我们,现我们没有土地大部分土地已被政府建设使用,如果要我们承认2007年文件请你们将2002年文件内的100亩草地以及共同放牧的土地返还给我们。

3.初古村民小组把人记错了,孙红军、王建国、拉茸竹玛等人是2002年28号文件参加人,不是2007年4号文件参加人。他们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请政府予以核实。从军马场到粮食局尼史村说都是他们的地。2002年28号文件里面提了四条:一是以北门居委会种植农田为界以东地段由北门居委会管理使用;二是尼史村民种植的农田为界以西由尼史村管理使用;三是中间草地属共同放牧地段;四是花卉路以西地段维持现状。现上面所说的第一点,中间放牧地段与第二点,花卉路以西100亩草场被尼史村强占,请政府按照以前的山与地从头到尾的处理给我们。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一)调查组通过多次实地走访、踏勘,并组织争议村民小组各派村名代表进行实地走线指认,根据指认情况,初步确定了此次争议地块的范围为石卡路以北、环西路以东、214线(白塔大道)以西、原中播站以南,争议地面积约为309.57亩。

(二)调查组对争议村民小组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一是《中甸县建塘镇人民政府关于尼史村委会与北门居委会土地纠纷的处理决定》(镇党政联发〔2002〕28号);二是《关于尼史村丛姑社与北门社区一、三组草场地界争议纠纷一事的处理决定》(建政发〔2007〕4号);三是《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决定书》(香政发〔2011〕12号),并向自然资源局、乡镇、村、小组等查找档案资料寻找相关依据及基础资料,但没有找到其他可以作为权属关系的证据。

(三)2022年4月14日,调查组分别召集争议村民小组代表召开协调会。会上,北门社区一组、三组不同意按照《关于尼史村丛姑社与北门社区一、三组草场地界争议纠纷一事的处理决定》(建政发〔2007〕4号)对争议地进行划分,尼史村初古村民小组同意按照上述文件内容划分争议地。经协商及调解,争议村民小组无法达成一致,最后各村民代表请求市人民政府作确权决定。

(四)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本土地权属争议将由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经评议,已采纳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及建议,并将会同证据进行进一步梳理、核实、认定后,由香格里拉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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