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来 源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7-29
香格里拉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7-29 00:23:2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站群共享
浏览次数:766
字体:【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第3号公告《香格里拉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采取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方式。

本细则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政府向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细则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核减。

第三条 县建设局负责全县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发改委、劳动保障、税务、规划、工会、审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别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维修费、物业管理费等构成。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住房状况,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的调整由建设局会同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  资金和房源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捐赠的资金;

(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新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以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为主。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其他(她)居住人口相当面积的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必须成套建设,基本功能要齐全,建筑面积标准以每套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属建塘镇五个社区(金龙、北门、仓房、北郊、建塘)非农业人口,具有本地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我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5年以上(含5年);

(二)连续享受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的特困家庭;

(三)家庭人均现有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人数为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申请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烈属、特等或一级伤残军人、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等申请家庭,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一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向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香格里拉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核发的《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原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四)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 受理。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要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初审。

(一)接到受理机关报送的申请材料,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鉴于房少人多的局面,符合条件的单身一人户家庭,今年暂不安排大户型廉租住房,待下批小户型廉租住房建成后再作分配安置,此期间,可享受相应的租赁补贴。

第十三条 复核。经公示期间如有人提出异议的,由受理机关牵头,在15日内会同相关部门,针对所提异议,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轮侯。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扶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取消租赁资格。

第十五条 租赁补贴。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规定及违约责任的。租赁补贴家庭可以根据协议约定,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六条 配租。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退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退还原有住房。

第十七条 配租管理

(一)面积的配租标准

申请人家庭住房面积配租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5平方米(包括原住房面积)。

(二)配租方式

根据《香格里拉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取实物配租的方式,逐步过渡到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的方式。

家庭配租人口以我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口为标准;优抚对象家庭配租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具有实物配租资格;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 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受益人居住地予以公布。


第四章  户及住房面积核定方法


第十九条 户的核定

(一)、县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二)、无住房且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或亲属处的申请人家庭,可视为单独一户;

(三)、同一住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按户口簿分别认定。

(四)、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

第二十条 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家庭的私有房屋;

(三)现住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四)现有住房的认定以自然分户申请家庭为对象。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兄弟、姐妹、朋友的住房;

第二十一条 住房面积的计算

认定住房困难户和实物配租的面积标准以人均使用面积为准,使用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告知当事人。

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廉租住房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廉租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我县廉租住房政策核定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县廉租住房政策核定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用于其他经营行为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超过六个月以上拒缴租金的;

(八)违反其他廉租住房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统一纳入区域内物业管理,承租户在入住前应与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协议,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遵守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部门应同时做好廉租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保证廉租住房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保障廉租家庭的最低居住需求。

为严肃廉租房管理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对违反廉租房管理办法,恶意隐瞒、虚报家庭收入状况骗取廉租资格、强占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拖欠廉租住房租金的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将采取高额罚款等办法,取消其配租资格;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