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香格里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香格里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香格里拉市学校、卫生院周转房管理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香格里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香格里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3.《香格里拉市学校、卫生院周转房管理实施细则》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附件1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香格里拉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 民政部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 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 号)和《迪庆州城镇廉租住房分配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迪庆州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 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香格里拉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采取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方式。
本细则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 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实物配租条件 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租金,是指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 镇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应当交纳的住房租金。
本细则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 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 适当核减。
第三条 香格里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并作为出租人行使廉租住房的管理权。由财政、自然资源、发改、人社、税务、规划、 工会、审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别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由公安、民政等部门和乡镇各村居委会按工作职责配合住建局按相关程序对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开展调查、审核、公示、复核、轮候、签订租赁协议、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核查廉租住房的家庭人口、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
第四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住房状况,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的调整由建设局会 同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安排的补助资金;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新建、 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通过出资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的 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主要面向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 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八条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廉租住房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规定。廉租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第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 处与其他(她)居住人口相当面积的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必须成套建设基本功能齐全,建筑面积标准以每套控制在 50 平方米以内。
第十条 承租廉租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城镇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 低保金数额的 3 倍;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属最低收入的,且已接受民政部 门连续救助 6 个月以上;
(三)持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并且居住 1 年以上;
(四)现人均住房(含租住公房和私房)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被抚养的关 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烈属、特等或 等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等申请廉租住 房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香格里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以下称受理部门)或者市住房城乡建设(住 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但不得重复申请,并如实填报
《香格里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家庭户口所在地和公安机关出具居住时间的证明;
2、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部门出 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3、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4、民政救济对象由民政部门出具家庭享受救济金证明 或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务工的由所在单位出具个人收入 证明;社区居民由社区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5、租住单位公房的由所租住单位出具租住证明;租住 私人出租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6、无单位的城镇居民居住私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7、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分别出具香格里拉市特困 职工优惠证、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证等证书;
(二)受理。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 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 全或是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15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 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材料齐全后,受理部门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 送交住建部门。
(三)初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受理部门移交的申请资料后,会同民政、公安、残联 工会、城区各社区等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 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 请人申请之日起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指定的地点张榜公示,并 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 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特殊困难情况等。
(五)复核。经公示有异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 头针对所提异议,与民政 公安、残联 工会、城区各社区等部门进行复核。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行排 队轮候程序,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资格。
(六)轮候。经公示或复核无异议的家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其住房困难程度,从住房最困难起依次排队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七)配租。 配租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组织,按照分类方式,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 进行配租。抽签配租过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构、新 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抽签结果通过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 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抽签未能获得配租的 申请人,进入下 轮抽签配租;两次未抽签的申请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两次未抽签的 且申请人较多、房源不够直接配租时,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采取按照 申请人员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配租结 果及时在当地媒体公布。
(八) 签订合同。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发出的入住通知后 的 30 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协议期限为一年。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 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九)续租 。租住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在租赁协议期满前 2 个月,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年度租房申报,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并在其所在社区及住所进行公示,符合继续租用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第十二条 租赁补贴
(一)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 赁住房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人均承租面积 15 平方米计每月每平方米按 5 元核发(具体根据当年上级部门确定的最新标准适当调整)。
(二)租赁补贴家庭可以根据协议约定,选择适当的住 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保障房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保 障房管理部门备案;市保障房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 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租赁补贴人口以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口为标准;优抚对象家庭配租人口以持证 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三)确定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 原则上不再具有实物配租资格;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可视情况 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四)市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对象、结果在受益人居住地、或在媒体上或政府公报、政府 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户的核定
(一)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 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二)无住房且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或亲属处的申请 人家庭,可视为单独一户;
(三)同一住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按户口簿分别认定;
(四)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
第十四条 现有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家庭的私有房屋;
(三)现住父母或子女的房屋;现有住房的认定以自然分户申请家庭为对象。已拆迁的 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 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2、承租的私有住房;3、兄弟、姐妹、朋友的住房;
第十五条 租金管理 承租廉租住房租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租金由住建局按发 改局确定的标准收取。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本租金标准适用于香格里拉 市辖区内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为规范城镇 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 根据《迪庆州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城 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计租按每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每月计算,租金标准为:根据地理位置,城区范围内 2.5 元/平方米/月、城市周边 2 元/平方米/月。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低收 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 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低收入家庭收入变化,另行调整制定。
(三)廉租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由廉租房 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收取后,全额缴入财政;房屋管理中发 生的物业管理费和物业保修期满后的房屋维修费由财政据 实列支
(四) 廉租房住户每居住满 年,经年度审核,因收入情况等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而继续租 住的,应按照市场租金的 半交纳租金。市场租金由政府住房保障职能部门每 3 至 5 年进行 次调查公布。
(五)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度或调整,遵照公正、公开 的原则,在媒体上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 信息公告栏等到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的 监督检查。
(六) 廉租住房管理单位违反本标准规定的价格行为由香格里拉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 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取消资格、收回管理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 的,由市保障房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 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 减,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 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 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承租人应当每年向当地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申报住房及收入情况。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 况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连续 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 超出本廉租住房政策确定标准的;
(四)承租人拥有不符合廉租房相关政策规定的车辆、 金融资产、缴税等情况的和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廉租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必须腾退租赁的廉租住房;
(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七)承租人连续 3 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故拖欠租金 6 个月以上的;廉租住房承租家庭的收入及住房情况每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公告,凡家庭收入超过低收入保障标准,或因人口变化造成住房面积扩大等不 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条件的,给予承租人1个月的过渡期 然后收回廉租住房;或经过审核查实承租家庭无房产,确实需要租住廉租房的,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经过审核后,可 将原租住住房转为公租房,再次出租给该户,租金按公租房 租金收取标准核定记取。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分 配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进行申诉。
第十八条 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工商注册、社会保险、缴税等情况的,有关机构应当 依法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承租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租赁协 议的约定,缴纳房屋租赁保证金、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承租户应当爱护小区内及房屋内的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严格销售房源按照“先租后售”政策销售的廉租住房,专指在足额安排租金收入、配套商业设施收入 和土地出让总收入的 5﹪、房地产开发税收的 10﹪、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的全部收入以及当地财政可投入资金收入后,偿还当期融资建设资金本息仍有困难,不能实现建设资金平衡的廉租住房项目。能够实现建设资金平衡的项目不得进行销售。
第二十一条 严格购房条件 廉租住房的销售对象为符合国家和云南省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租住廉租住房 1 年以上具备 定支付能力且按时足额交纳租金。
第二十二条 严格销售价格 廉租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发改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 房保障)、市财政局等部门,综合考虑廉租住房住户承受能力、城镇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确定,按不低于综合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具体价格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审批权限 销售比例在项目住宅建筑
面积 20﹪以内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销售,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销售比例在项目住宅建筑面积 20﹪至 40﹪ 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省财政、省国土等部门联合评审 通过后经批准方可销售。
第二十四条 严格申报程序 符合购房条件的廉租房对象自愿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 门提出购房申请,经过资格审核、公式无异议后,由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会同同级的发改、财政、国土等 部门批准,并按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审通过后方可销售。政企共建等各种共建 廉租住房的购房条件、销售比例、销售价格必须严格执行云 建保(2012)876 号文件规定要求,由企业、学校、计生服务站 卫生院等共建单位主管部门或企业初审,初审合格后 报下达建设任务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五条 严格出售资金监管 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及配套商业设施出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偿债期内 专项用于偿还贷款 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政企共建等各种共建廉租住房出售后,主导投资建设的 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各级政府补助和配套的廉租住房建设 资金收回,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二十六条 规范备案审批材料 由市人民政府批准销售的廉租住房和由联合部门评审同意销售的,都应按程序将 相关备案材料和审批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包括出售备案报告、出售请示、出售房源备案表和审批表、公式 材料、廉租住房家庭购房申请 、年审情况、价格依据及核准材料、配售方案、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材料。出售共建 廉租住房的,还须提供申请购房家庭所在单位、系统主管部 门或企业初审材料。
第二十七条 购买廉租住房,可选择 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的,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第二十八条 购买的廉租住房购买人在 5 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条 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第三十条 政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其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严禁违规出售、严禁为未经审批或手 续不全的廉租住房办理产权。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对不符合租住条件的家庭安排廉租住房或不符合出售 条件却出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2013 年 8 月 5 日颁布实施的《香格里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 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 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南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修改完 善情况的通知》《迪庆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等 文件精神,结合香格里拉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 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条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市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抓落实的原则,建立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是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发革、公安、纪监、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审计、税务、工商、工会、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优质耕地。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单列,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中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增建设用地,免征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具备条件的,征收转用、供应可 并办理。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政府储备土地优先安排用于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享受成本地价一般实行划拨方式供应,也可采用协议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中配套的商业、 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进行招拍出让。
第八条 凡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未落实的一律不得安排商业开发等其他建设用地。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应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产业政策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情况,由市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同编制,报 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总建筑 面积 定比例划块配建、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按照国 家、省、州相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 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新建 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规定。房屋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 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 50 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 确定各项规划指标。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建筑面 积 15%进行公建配置,配套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商业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 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国家和省安排的补助资金;各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 金增值净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土地 出让总收入中的 5%;房地产开发税收中的 10%;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出售收入、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收入。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减免并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有偿方式出让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不计提土地出让 平均纯收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 房保障资金、失地农民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及我省规定在土 地出让金中计提的其他各项资金。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应遵循“整体设计、整体装修、次到位、方便使用”的原则,实行成品住房交房制。成品住房是指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应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应全部安装完成,能满足基本入住要求。
第十七条 供应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及外来进城务工无房产登记人群;
(二)在城镇有稳定就业 1 年以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香格里拉市籍农业转移人口;在本州打工满 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
(三)在城镇有稳定就业 3 年以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非迪庆籍外来务工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且名下无房产的人群工作调动、离退休人员无房产登记人群;州、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
(四)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无 子女赡养的孤寡老人);
(五)在行政区内工作的全国劳模、英模、省级劳模、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
(六)重点优抚对象的伤病残退休军人,见义勇为家 庭给予优先配租;
(七)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 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作为过渡安置 房;
(八)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以上人群除申报廉租房外户口不限,名下必须确保在 香格里拉无房产登记和非住宅用(商用)住房登记;名下 车辆登记在 25 万元以下(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该条件可以放宽)并且必须具备缴纳房租能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 位和工会组织、民间团体等组织代表符合条件的职工统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实施配租可进行团租。
第十八条 收入标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申请廉租房月收入不高于 2500 元(含 2500 元)
申请公租房的不受此条件限制。具体准入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申请方式1 个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 1 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
房的,需要推举 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 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的,本人为申请人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 18 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申请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重复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 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婚姻情况证明;
(四)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者劳动合同;
(五)租房合同或者租房协议书;
(六)公安部门居住证明(本条适用于外来务工人员 或暂住人员);
(七)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八)车辆购置相关凭证(本条适用于有车辆登记人
群);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公示、分配、退出等环节 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 工商注册、社会保险、缴税等情况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设立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第二十五条 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 交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复审;不合格的书 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复审。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信息网和指定报刊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 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接受实名举 报,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 书面材料 重新审核资格。
第二十九条 配租。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 信息在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信息网和指定报刊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 户型面积抽签配租。
(一)申请时间段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 部门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抽签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二)配租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组 织,按照分类方式,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 行配租。抽签配租过程接受纪监、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 申请人代表监督,抽签结果通过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信息网和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抽签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抽签配租;两次未抽签的申请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两次未抽签的且申请人较多、房源不够直接配租时,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采取按照申请人员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 配租结果及时在当地媒体公布。
第三十条 签订合同。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发出的入住通 知后的 30 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 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 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第三十 一条 州、市(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行政 区域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 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不含廉租住房) 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
第三十二条 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般为一年一签,也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第三十三条 租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 管理、分级定租。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 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对符合廉租住房供应条件的住 户,城镇低收入家庭 2.5 元/㎡.月;符合公租房申请入住人群无固定收入或月工资收入在 1000 元至 4000 元(含 4000 元)的务工人员,按 3.5 元/㎡.月的,在职、退休人员或月工资收入在 4000 元以上的人员按 5 元/㎡.月的标准执行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承租人应按年交纳租金。
第三十四条 房屋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 电、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承租人应当每 2 年向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具体按租赁合同内容执行)。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 换租规定。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应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住 房保障)部门按配租管理程序进行换租。
第三十六条 管理模式。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产权所有单位自我管理,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 退出规定。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一)廉租住房住户的收入水平已超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房租金改按公 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
(二)收入水平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户,应 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按市场标准收取租金。
(三)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 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必须腾退租赁的公共租赁 住房。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 清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 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 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 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 6 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 6 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应当经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核。承租人租赁 1 年期满后,没有拖欠租金的,可以申请购买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但必须在政府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先租后售,并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购买)。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 障)部门、财政等部门根据公租房先租后售相关政策研究 确定,具体参照中央、省、州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相关政策及《香格里拉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 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的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具体参照中央、省、州保 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相关政策及《香格里拉市城镇低收入家 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管理,购买人在 5 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具体参照中央、省、州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相关政策及《香格里拉 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具体参照 中央、省、州保障性住房先租后售相关政策及《香格里拉 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出售)、退出等管理制度,切 实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 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等情况。市住房城乡 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公共租赁住 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运营 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租赁(出售)以及 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 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 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妥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日常维护 和运营管理。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 金收入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 条 国家机关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2013 年 8 月 5 日颁布实施的《香格里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学校、卫生院周转房管理,根据《迪庆州州级学校周转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学校、卫生院周转房是指市人民 政府在香格里拉市城区和市属十一个乡镇学校、卫生院住房领域实施的具有社会保障职能,向市级在校低收入教职工家 庭和卫生院职工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限定标准的政策性住 房
第三条香格里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周转房(市级学校、卫生院周转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学校卫生院周转房的具体建设及周转房的监管工作。为便于日常使用管理,市级学校、卫生院周转房实行委托管理,由市住建 局委托市教体局或卫健委或市级学校、卫生院进行维护管理。
第四条市级学校、卫生院周转房的来源为市人民政府依 照省级安排下达的年度廉租住房计划,组织建设的学校、卫 生院周转房。
第五条学校、卫生院周转房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省拨付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市人民政府相应配套的建设资金。
第六条市级学校、卫生院在册在岗的职工、低收入临时 用工可以申请入住周转房。
第七条申请承租周转房,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 学校提出入住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身份证及户口簿;
(二)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的证明;
(三)现住房情况证明;
(四)因拆迁失去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 的拆迁证明及被拆迁房屋的租赁合同。
第八条市级学校、卫生院分别成立周转房审批领导小组 市级学校或卫生院周转房审批领导小组成员由乡镇、学校或 卫生院、市住建、市发改、市公安、市财政、市审计、市纪 监、市教体、卫健委、市民政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周转房的审批原则和工作程序
(一)周转房的审批,按照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根据公平、公开、综合平衡、轮候配租、社会 监督的原则进行。
(二)对申请人有关情况的调查工作,由学校或卫生院 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三)周转房审批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审批会议,就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调查了解的情况进行审议。
(四)经审批领导小组批准,由学校或卫生院负责通知 申请人并办理有关手续,签定入住管理合同。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新建的市级学校或卫生院周转房,单 套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
第十一条学校或卫生院周转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正常维修费和物业管理费支出需要确定,周 转房按每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算,租金标准为:乡镇2.0 元/平方米/月、城区 3.0 元/平方米/月。今后随着保障性住房租金和教师或卫生院职工收入的提高而适当提 高。
第十二条周转住房租金由市住建、财政、审计等部门实 行监管,并委托学校或卫生院实行专户管理。低收入临时用 工或低收入教职工、卫生院职工承租的现公有住房经认定符 合周转住房条件的,租金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市级周转房应按照国家的物业管理法规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服从物业管理,并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由学校或卫生院根据各自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承租周转住房的教师或卫生院家庭,应当维护 周转房住房设施,周转住房不得进行二次装修,不得将承租 的周转住房转租、转借。违反本规定进行装修和转租的,由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教体局或卫健委收回装修和转租的房屋,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承租周转住房的住户实行每年复审一次,对调离、辞退或退休的住户,不应再租住学校或卫生院周转房调离、辞退或批准退休的周转房住户,应在三个月内将周转 住房腾退给学校或卫生院。超过期限不腾退且无正当理由的 由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学校或卫生院予以限期收回,并 按商品房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第十六条学校或卫生院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 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七条市直各学校或卫生院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 细则制定具体的维护管理制度,并报请市级学校或卫生院周 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香格里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2013 年 8 月 5 日颁布实施的《香格里拉市学校、卫生院周转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