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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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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日期
2025-01-2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21 16:50     浏览次数: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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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城罚决字〔2024〕第55号

当事人:          香格里拉市*悠食品店                   

工商注册字号:53342166****3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401MA*****G1E

经营者:  * 年龄:  37岁 文化程度: 中专 政治面貌:群众

民族: 汉族 身份证号:430521198****2895 电话:15987****22  

住址:  香格里拉市祥巴林卡小区**栋**单元***室            

你(单位)于20241129日在城市主要街道阳塘路两侧实施了占道堆放本店物品的行为,本机关于 202411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11月29日你(单位)在城市主要街道阳塘路两侧占道堆放本店物品,该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情况示意图,证明现场地点;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件事实经过;     

处罚依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第(七)项

2024年12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城罚先告字〔2024〕第5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城市主要街道阳塘路两侧堆放本店物品的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责令改正。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11日

 

 

联系人: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      联系地址:建塘路87号

联系电话:0887-8236717                  邮政编码:674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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