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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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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日期
2025-01-2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21 16:48     浏览次数: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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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城罚决字〔2024〕第54号

当事人:  *   生年月: 1996年7月 年龄:   28岁     

民族: 汉族 工作单位: /  电话:18288****20  文化程度: 高中

身份证号:  5332221996****1513   政治面貌:    群众      

住址:  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程海镇****6号      

你(单位)于20241128奔巴东路(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了放养家畜的行为,本机关于 202411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11月28日你在奔巴东路(城市建成区内)放养家畜驴六头,该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情况示意图,证明现场地点;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件事实经过。     

处罚依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六)项。

2024年11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城罚先告字〔2024〕第5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奔巴东路(城市建成区内)放养家畜驴六头的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责令改正。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12日

 

 

 

 

联系人: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     联系地址:建塘路87号

联系电话:0887-8236717                  邮政编码:674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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