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区内所有的生活垃圾及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包装、塑料等轻质垃圾一律转运至香格里拉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垃圾填埋场进行倾倒处理,严禁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掺杂进行倾倒。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及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