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文综罚字〔2024〕8号
当事人:此**楚
证件名称及编号:身份证53342219820508****
住所(住址等):德钦县霞若乡******组
2024年4月4日、4月5日、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一部手机管旅游平台分别收到投诉单号为202404050558093878541、202404041728078767754、202404061043581734951、202404061043581734951的投诉,投诉人反映导游在4月4日带团过程中语言攻击、强制购物。
2024年4月7日经我局主要领导同意进行立案,通知带团导游到我局执法大队进行调查询问。
经调查,该团队一行18人是香格里拉市盛世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委派的导游为此**楚。2024年4月4日导游此**楚在大巴车上向游客兜售牦牛肉干,单价180元,售出9包,共计1620元。导游此里培楚带团过程中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此**楚询问调查笔录1份2页;
2. 客人名单表1份1页;
3. 香格里拉两日游行程单1份1页;
4. 此**楚身份证复印件;
5. “一部手机游云南”投诉单4份17页
6. 游客聊天记录3份3页
当事人此**楚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导游此**楚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事实,该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024年4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香)文综罚告字[2024]0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相关权利及义务;当事人对自身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和整改。
综上所述,本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捌仟元整(8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贰拾元整(1620元),共计罚没玖仟陆佰贰拾元整(9620元)。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