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流程图

一、 当事人提出申请
(一)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三) 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二、公证员受理出证
(一)公证员应当询问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种类、目的及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应的业务解答,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告知当事人办理特定公证所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
(三)指导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谈话笔录、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公证文书。
(四)提交处领导批准出证。
(五)制作公证处并通知当事人领取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