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香格里拉市川贝母种子种苗种植基地项目使用草原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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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香格里拉市川贝母种子种苗种植基地项目使用草原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等规定,经审查,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香格里拉市川贝母种子种苗种植基地项目使用香格里拉市境内草原面积30.7702公顷。按草地权属分:集体草原面积30.7702公顷,为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尼史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你单位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
三、你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履行生态保护责任,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严防森林草原火灾,严禁超审批范围或异地使用草原,严禁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草原管理有关规定,在使用草原过程中,不得改变草原用途,严禁非法使用草原和破坏草原植被行为,使用草原的面积或位置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四、香格里拉市建塘镇人民政府、香格里拉市国有林场建塘分场负责对该项目使用草原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工作,杜绝违法使用草原和破坏草原植被的现象发生。
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