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文件
关于印发《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场、站、所:
根据《香格里拉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香格里拉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的通知》(香政办发[2019]113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特制定了《 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三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 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 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10月28日
、
附件1
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属各行政执法承办部门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我局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局信息中心负责将局属各行政执法承办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局法制办负责审核、监督局属各行政执法承办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地址、投诉举报电话、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行政征收、行政收费标准和减、免、缓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八条 主动公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等内容。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上级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和政府文件为主要载体,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及林草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微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传统媒体。主要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门厅、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编制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等,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局法制办审核后再由局法制办报市司法局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市司法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机关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四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执法承办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六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八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法制办、信息中心和执法承办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九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法制办审查、局领导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十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财务部门要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过程中,执法记录仪器等取证设备的配置、维护等方面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六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七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一条 局属各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二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五章 检查和考评
第十四条 局法制办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
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林业和草原局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林业和草原局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办”)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法制办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1.拟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2.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林业行政许可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1.对公民处以5000元(含)以上的罚款,对法人处以十万元(含)以上的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相当于第1项对应的数量;
3.吊销许可证;
4.责令停产停业;
5.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按规定应当实施且非应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
(四)其他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承办部门送审,应当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承办部门应当预留合理的法制审核时间。
第五条 送审时,承办部门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
(二)草拟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
(三)案件材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附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执行裁量基准情况等内容。超出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法制办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在指定时间内予以补充。
承办部门对其提交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法制办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草拟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备;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法制办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 法制办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林业和草原、法律等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部门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第九条 法制办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法制办领导同意后,交承办部门。
第十一条 法制办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法制办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出继续调查、变更、程序纠正意见的,由承办机构调查、变更、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对法制办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部门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负责人处理。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办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部门提交集体讨论。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部门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的承办人员、法制办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和草原局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