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格咱乡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8662XE/202300278
文  号
来 源
格咱乡
公开日期
2023-08-17
对符合生育条件生育但未按规定领取《生育证》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08-17 15:59     浏览次数: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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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生育条件生育但未按规定领取

《生育证》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格咱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生育证》。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就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87-8886088,地址:香格里拉市格咱乡人民政府); 2、纪检监察:(电话号码:0887-8886088,地址:香格里拉市格咱乡纪委监察室); 3、信函投诉:通讯地址:格咱乡格咱村宗巴组80号,邮编674408;5、香格里拉市格咱乡门户网站:http://www.xgll.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lists&catid=129

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887-82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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