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生育条件生育但未按规定领取
《生育证》的处罚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格咱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生育证》。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就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股室领导审批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追责依据: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87-8886088,地址:香格里拉市格咱乡人民政府); 2、纪检监察:(电话号码:0887-8886088,地址:香格里拉市格咱乡纪委监察室); 3、信函投诉:通讯地址:格咱乡格咱村宗巴组80号,邮编674408;5、香格里拉市格咱乡门户网站:http://www.xgll.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lists&catid=129
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