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地的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格咱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按规定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受理举报后,及时组织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安置补助费使用混乱的;
2、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九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 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87-8886088,地址:香格里拉市格咱乡人民政府);
2、 纪检监察:(电话号码:0887-8886088,地址:香格里拉市格咱乡纪委监察室);
3、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格咱乡格咱村宗巴组80号,邮编674408;
4、 香格里拉市格咱乡门户网站:http://www.xgll.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lists&catid=90
救济渠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