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户审核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格咱乡人民政府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6 号)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2、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6 号) 第二十二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 咨询或投诉:(电话号码:0887-8886088,地址:香格里拉市格咱乡人民政府);
2、 纪检监察:(电话号码:0887-8886088,地址:香格里拉市格咱乡纪委监察室);
3、 信函投诉:通讯地址:格咱乡格咱村宗巴组80号,邮编674408;
4、 香格里拉市格咱乡门户网站:http://www.xgll.gov.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lists&catid=90
救济渠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