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咱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为切实增强全乡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特制定格咱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乡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香格里拉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处理行政争议,解决行政纠纷,制裁行政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等活动。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惩诫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确定。
第四条 本行政机关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
第五条 对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应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
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
具体行政行为被市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为违法的;
本行政机关被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
因违法行政执法造成群众集访,影响治安秩序、社会稳定等其他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六条 本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非法拘禁;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其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 本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八条 本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严重错误,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行政处罚的;
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违法进行委托处罚的;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不适用罚款收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为牟取个人或本单位私利,以权代法,以行政处
罚代替刑罚的;
(九)其他应予追究的行为。
第九条 本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有下列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