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市公安局)

索引号
0152863556/202500800
文  号
来 源
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25-10-22
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2024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发布时间:2025-10-22 10:44     浏览次数: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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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2024 年度部门决算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 ”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

2. 负责侦办全市森林火灾、破坏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事、治安、林业行政案件,对上述案件依法行使调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进行治安、林业行政处罚等职权;

3. 负责全市林区治安管理工作、森林公安基层基础工作;

4. 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法制建设,监督、检查全县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承担行政复议和参加行政诉讼;

5. 负责全市森林公安队伍的政治、业务建设,负责全县森林公安警力配备的报批,协调民警的招录工作,负责民警的警籍、拨、发放和管理警衔管理和各项政治业务培训、立功受奖、优抚、宣传等工作;

6. 负责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权限处理森林公安民警违规违纪事件;

7. 负责全市森林公安装备、基础设施建设,承担警用装备的申请、购置、调等保障工作。

8、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其他事项。

9、统一承担打击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和知识产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领域违法犯罪职责。

(二)2024 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1.积极开展各类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环食药知森领域违法犯罪

按照省、州、市公安机关及有关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六个严防”的工作目标,开展“昆仑2024”、“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犯罪”专项行动、 “药剑”2024联合行动、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专项行动、“无火清明”武装巡护行动、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违法销售使用禁限用农药和常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等专项行动。

据统计,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大队共受案49起(其中:破坏森林草原类犯罪40起、破坏生态环境安全类犯罪3起、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类4起、食品安全犯罪类1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类1起),立案42起(其中:破坏森林草原类犯罪35起、破坏生态环境安全类犯罪2起、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类4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类1起),不予立案7起,破案46起(其中:破坏森林草原类35起、破坏生态环境安全类犯罪3起、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类4起、食品安全犯罪类3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类1起),移送起诉19起。核查云南省公安厅下发及“小红书”等舆情涉及食品、药品、知识产权案件线索15条。与2023年同期相比,受案数上升16起,上升48.5%;立案数上升14起,上升51.9%;破案数上升20起,上升76.9%;移送审查起诉下降19起,下降50%。目前受理的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为全州首例。

2.创新勤务模式,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为切实维护辖区生态环境和谐稳定,始终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按照“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积极探索生态警务新模式,深入推进森林警长、河湖警长制及长江大保护。工作中,结合辖区实际,科学配备警力,采取“点、线、面”“车巡+步巡”相结合的方式,依托森林警长、河湖警长制,持续加大对森林资源、野生动物栖息地、砂石厂、矿山、牧场、河湖的常态化巡山巡护,及时发现消除各类隐患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生态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全力维护长江水域及生态环境安全。与此同时时,抓好土特产店、藏民家访、木材加工点、花店、花鸟市场等进行常态化巡查,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一年来共出动警力1800余人次,警车500车次,检查土特产店50家、藏民家访20家、木材加工点3家、花店30家、花鸟市场1家、餐馆饭店及水产销售共计150余家。巡山巡林巡河湖170余次,排查排污企业6家、检检矿山3处,巡查森林草原、河湖水库120次,制止倾倒垃圾及“三烧”等行为10次,巡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活动区域30处,救助救助猫头鹰、夜鹭、金雕、毛冠鹿等国家级野生保护动物10只。排查金沙江等流域钓鱼、捕鱼人员100余人次,走访沿江村民400余人次。清运各种生活垃圾近4吨。

3.持续加强重点行业、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

紧紧围绕民众反映的食品、药品、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坚持打击、治理、防范多管齐下,积极会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学校、幼儿园、药店、超市、饭店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检查工作,切实维护餐桌安全、用药安全、版权安全,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共开展食品、药品联合安全检查12次。共检查农贸市场16家、饭店270余家,药店60余家、物流8家、超市95余家,屠宰场1家、鲜肉摊2家,台球室3家、宾馆12家,土特产店、藏民家访等15家,销毁假冒伪劣槟榔6000余包,假药“千里追风膏”5盒,假药丸、药粉280余件。发现隐患7处,整改7处。

一是持续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气、食品、药品等重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烟花爆竹经营点20家,城镇燃气销售点5家、超市、小卖部、特产店等25家。二是根据《迪庆州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城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小作坊6家,未发现非法添加行为。三是持续加强对美容行业的排查检查。共检查美容院3家,协查案件线索1条,立妨害药品管理罪一起。四是根据“药剑”2024联合行动相关要求,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等部门到城区开展冬春季药品安全执法检查及“药剑”2024联合行动,共检查药店33家,私人诊所及卫生院14家,成人保健品10家,在检查过程中,关停整顿民间偏方中药门诊一家,发现进出货台账与库存不一致药店1家,查获非药店出售不明成分牙痛药店铺1家(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在调查)。五是根据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相关要求,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古城、农贸等对市场风干肉、奶制品等特产进行检查,共检查特产店及摊点123处,责令停业整顿1家、限期整改1 家。六是根据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护校安园”专项行动相关要求。联合市场监管、教体、卫生监督等部门在城区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检查中小学及幼儿园33家。学校周边饭店、小卖部12家。七是根据《关于严厉打击使用农药敌敌畏生产有毒有害腌肉制品犯罪的通知》、《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对城区农贸市场、饭店等售卖的牦牛干巴、火腿等进行检查并抽样检测。共检查饭店、摊点等54家,抽样54份,通过将样品送至州支队检测,未发现有违法使用敌敌畏的情况。八是联合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对穗源米线加工厂专项检查。并提取穗源米线加工厂样品(浸泡米线水、米线、大米)送迪庆州公安局快检室进行检测。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15天内整改。九是开展夏季肉制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切实把好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关。工作中,以市区火锅店、烧烤店、超市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屠宰点进货、销售病死动物、未经检验检疫肉产品等违法行为,共检查火锅店12家次、烧烤店13家次。

4.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及火灾案件查处工作,提高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能力

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配合防火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各项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事件发生。一是将森林防火宣传贯穿于日常工作中,结合巡逻巡护,加强对了入山人员的排查管控,对林区群众及周边人员广泛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进一步增强辖区群众防火安全意识;二是切实加强春节、元宵、藏历节、清明节、防火期等重点时期,寺庙、坟山等重点部位武装巡护,全力排查输电线路老化、群众农事生产生活、上坟敬香时野外违规用火隐患排查,坚决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特别是在清明节期间,积极组织开展“无火清明”武装巡护行动,营造森林火灾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全年辖区内未发生森林火灾。三是联合市民宗局、市工信局等部门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检查督导,年共开展检查督导4次,撰写森林草原防灭火督查报告4次(已上报市森防办),提出整改意见建议3条。四是联合各林场利用各乡镇街天集市等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通过发放宣传单、现场咨询讲解以案为例的方式,向群众宣传森林防灭火的政策、法律法规及引发火灾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严厉打击森林火灾案件,提升群众“不能烧、不敢烧”的警觉意识,同时告诫群众严禁野外违规用火、倡导安全用火,引导广大群众牢固树立“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全民防火意识。

共制作布标10条,发放森林防火宣传册5000余份、粘贴森林防火宣传标语100份、粘贴宣传挂图20张,受宣传教育人数8000人次。

5.持续深入开展环食药知森安全宣传,提高群众安全意识

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宣传活动及“昆仑2024”、夏季治安整治行动、普法强基等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与食品药品领域普法宣传工作。活动中,民警通过召开会议、面对面交流、发放宣传手册、以案释法等方式向村民宣传电信诈骗、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防范意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及“舌尖”安全。

2024年,共开展集中普法宣传10次,发放宣传册8000余份、粘贴宣传标语200余份、粘贴宣传挂图330余张,受宣传教育人数10000余人次。

6.精心组织,圆满完成春节、三月敏感期、“两会”及五一小长假及十一长假等安保维稳工作

为贯彻落实好市局三月重点月、全国“两会”、五一小长假、五一小长假、十一长假等安保工作部署要求,分组分片深入各乡镇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景区、重点行业场所开展巡查巡护。全面掌控景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动态,及时发现处理涉旅矛盾纠纷和涉旅违法犯罪隐患。同时加强对景区特产店、超市、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确保辖区居民及游客饮食安全。实现了重要节点“零发案”,积极营造了和谐稳定的辖区治安环境。

一年来,大队共参加安保维稳活动12次,累计80天,出动警力1500余人次,出动警车400辆次。

二、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共设置10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政工科、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四中队、 五中队、六中队、七中队、 八中队。所属单位0个。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 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2024 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 1 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0 个,其他事业单位 0个。分别是: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纳入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2024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与我部门所属单位范围保持一致。

(三)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2024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5 人。其中:行政编制33人(含行政工勤编制2 人),事业编制0 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 人); 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 34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事业人员0人,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12人 (离休 0 人,退休12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0人(离休0人,退休0 人)。

年末其他人员31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31 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 0人。年末学生0人。年 末遗属 0 人。

车辆编制8辆,在编实有车辆7辆。

第二部分  2024 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2024年度无基金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2024年度无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2024年度收入合计 19240060.05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 18600060.05元, 占总收入的96.67%;上级补助收入 0 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  0 元(含教育收费0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 元,占总 收入的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 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 640000元,占总收入的3.33%。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减少451994.64元,下降2.30%。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971994.64元,下降4.97%;上级补助收入增加0元,增长0%;事业收入增加 0 元,增长0%;经营收入增加0元,增长0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增加0元,增长0%;其他收入增加520000元,增长433.33%。主要原因:一是上一年度年中追加了往年立项但未完成建设的哈巴雪山自然保护区派出所建设项目的大额资金,而本年度该项目已完成竣工决算,无需追加预算。二是本年度有其他单位拨入的工作经费,导致其他收入较上年度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2024年度支出合计19236221.05元。其中:基本支出17733391.75元,占总支出的 92.19%;项目支出1502829.30元,占总支出的7.81%;上缴上级支出0 元,占总支出的0%;经营支出 0 元,占总支出的 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0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减少 361557.64 元,下降1.84%。其中:基本支出增加 753922.51元,增长4.25%;项目支出减少1115480.15元,下降42.60%;上缴上级支出增加0元,增长0%;经营支出增加0元,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增加0元,增长0%。主要原因是:2024年我单位年初及年中有新增人员调入,职务职级变动以及工资五险调整增加,基本支出随之增加。预算执行年度未追加项目预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也较上年度有所减少,所以相应的项目支出也随之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4年度用于保障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7733391.75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6967833.00元,占基本支出的95.68%;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765558.75元,占基本支出的4.32%。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4年度用于保障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机关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866668.30元。 其中:资本性支出122974.00元,主要用于执法办案专用设备购置及执法办案区升级改造项目支出;信息化建设、执法办案、其他公安支出等累计支出743694.30元,主要用于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及各基层森林派出所的日常业务办案经费及业务装备经费。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600060.05元, 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6.19%。与上年相比减少971994.64元,下降4.97%,主要原因是2023年我单位预算执行年度未追加项目预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也较上年度有所减少,所以相应的支出也随之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分功能分类科目情况

1.行政运行(类)支出 13655764.28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7%。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支出。

2.卫生健康(类)支出2828256.83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5.95%。主要用于人员五险支出。

3.住房保障(类)支出1249370.64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7.05%。主要用于人员住房公积金及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4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 三公” 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 0 元,决算为170296.91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 0元,决算为 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完成年初预算的0%; 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 0元,决算为0 元,占财政拨款“ 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完成年初预算的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 0元,决算为170296.91元,占财政拨款“ 三公” 经费总支出决算的100%,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 0元,决算为0元,占财政拨款“ 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 0%,完成年初预算的0%,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 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 0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 0元。)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2024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元,支出决算为 170296.91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元,决算为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 0 元,决算为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 0元,决算为 170296.91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 0元,决算为 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我单位实际在编的车辆均为执法执勤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从上级补助资金中列支,年初未做本级财政预算。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 年增减少15347.12元,下降8.2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 0元,下降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减少0元,下降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15347.12元,下降8.2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0元,增长0%。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2023年随着疫情的开放,香格里拉旅游业不断升温,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大队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整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专项行动,并于2023年3月查获一起生产销售假冒牛肉干案,涉案金额60余万,涉及区域26个省。由于涉案范围广,大队分组驱车到各地办案,时间及里程长,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车辆燃油费、过路费)支出较大。而2024年大队受理的案件均无需跨区域办理,故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随之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 0 人次。

2.购置车辆 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7辆。主要用于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及基层森林派出所的日常办案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0 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 人次 0 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 0人)。安排国(境)外公务 接待0 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 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 765558.75元,比上年增加57904元,增长8.18%,与2023年度比较2024年我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增加的原因为:市场物价水平上升,使得办公用品、采购服务等成本提高,间接推动机关运行经费增加。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我单位的日常办公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 2024 年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资产总额 21625846.03元,其中,流动资产157648.10元, 固定资产18729088.95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 0元,在建工程 2739108.98 元,无形资产 0 元(净值),其他资产0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657743.32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 0平方米,账面原值 20176572.45 元;处置车辆 0辆,账面原值1877000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 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 0 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 值 0 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 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4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155596.56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46455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0 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09141.56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 97511.92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 0元。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 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 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 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  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  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 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  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  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  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 三公”经费相关  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  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 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 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 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 况编制,反映部门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 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 参考和依据。

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主要包括本级财力、专项收入、执法办案补助、收费成本补偿、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基本支出:系用于保障机关、事业部门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机关事业部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等工资福利支出,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水电费、车辆运行维护费、维修(护)等日常经费支出。

项目支出:系用于保障机关、事业部门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专项用于业务工作开展的项目经费支出。

“三公”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1)因公出国(境)费,指部门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部门公务用车购置费及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3)公务接待费,指部门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部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即:行政部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部门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监督索引号533401001720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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