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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旺乡人民政府)

索引号
0152866469/202200259
文  号
来 源
东旺乡
公开日期
2022-10-28
离婚登记登记流程、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2-10-28 11:49     浏览次数: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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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

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申请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双方自愿离婚。

离婚登记流程说明: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双方有效的身份证、常住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原件,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双方有效的身份证、常住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两寸单人近期证件照片(每人两张)等材料原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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