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
登记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申请条件:
1.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申请材料:
1. 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2. 双方户口簿(首页,本人页,索引页),户口簿本人页中身份证号码是否齐全,户口簿中公安部门印章是否齐全一致,户口簿本人页婚姻状况依实际情况为“未婚、离婚、丧偶”,(其中婚姻状况为“离婚”的,请一并提供离婚证、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如果是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的必须一并带齐法院出具的判决书生效证明;婚姻状况为“丧偶”的,请一并带齐配偶居民死亡证明等材料)。
3. 三张2寸近期合影证件照片。
4. 现役军人结婚登记时请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