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是指香格里拉市自然资源局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季度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法规股和相关股室负责组织、协调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
(六)执法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八)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第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可视情况建议或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香格里拉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