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决策合法性,提高重大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自然资源发展大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代地方政府草拟的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通知、通告、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以局名义发布的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知、通告、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被国家、省、市、县拟定为重点工程的重大项目;
(四)涉及相当数量群众利益的重大改革;
(五)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决策事项。
第三条:我局法制机构负责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办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合法性论证工作具体由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前,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报经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将事项相关材料提交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局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领导审议或签批。
第六条:局属具备合法性审查条件的单位,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香格里拉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