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环罚〔2020〕12号
嵩明嵩阳坤弘土石方工程处:
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7MA6PNPGU1M
地址:香格里拉市虎跳峡镇东坡村 负责人:占金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8月19日对你工程处承包的香丽高速公路土建第八项目部8-3工区K72+850弃土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工程处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8月19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对香丽高速公路土建第八项目部8-3工区K72+850弃土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工程处承包了香丽高速公路土建第八项目部8-3工区K72+850弃土场的土方平整、碾压、防护等综合处治,该弃土场位于香格里拉市虎跳峡镇东坡村,弃土场挡护措施不规范,排洪沟被冲毁,弃土场内渣土(碳质板岩)遇水变黑流入硕多岗河。你工程处未对K72+850弃土场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弃土弃渣等固体废物流失。
以上事实有《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占金理,2020年8月19日15时26分至16时20分)》、《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占金理,2020年8月19日16时22分至17时12分)》、《香丽高速公路土建施工第八工区项目部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2018GC-XLTJ-08-024)、现场照片4张、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7MA6PNPGU1M)、经营者占金理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工程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0年8月31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香环罚告字〔2020〕12号)告知你工程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工程处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工程处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我局视你工程处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已多次到现场检查,并下达监察要求,你工程处未按要求对K72+850弃土场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弃土弃渣等固体废物流入硕多岗河,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危害后果较重。经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工程处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工程处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财务室换取“收据”,同时到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结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迪庆藏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征集科
账号:53001766136058011107 收款银行:建行和平路支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或者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2020年 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