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环罚〔2019〕25号
香格里拉市娜姆措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738055809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当争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红坡村洛东村
香格里拉市娜姆措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7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与环境监测站联合执法,于2019年7月23日,对香格里拉市娜姆措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委托第三方对水质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2019年7月23日出水口高锰酸盐为7.8mg/L、总氮为2.54mg/L、氨氮为1.4mg/L、化学需氧量为38mg/L、氟化物为3.18mg/L、铁为0.59mg/L、锰为0.24mg/L,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基本项目标准限值,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属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杨军,2019年8月5日16时25分至16时50分)》1份、《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杨军,2019年8月5日16时53分至17时10分)》1份、迪庆山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DQSS—2019—287号)一份、现场照片4张、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7380558094)1份、法定代表人当争身份证复印件1份、办公室负责人杨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一份、从轻处罚申请书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9年8月27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香环罚告字〔2019〕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27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香环罚告字〔2019〕25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轻微,并已于2019年8月23日向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经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财务室换取“收据”,同时到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结案。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大中甸分理处 户名:香格里拉市财政局 账号:24160801040002344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或者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印章)
2019年 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