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环罚〔2019〕19号
香格里拉市瑞锦汽车修理厂:
社会信用代码:92533421MA6L007877
地址:香格里拉市康定路左瓜村6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庞发国
香格里拉市瑞锦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汽修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7月17日对你汽修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汽修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于2019年7月17日,对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境内汽修厂进行专项排查。排查过程中发现:香格里拉市瑞锦汽车修理厂位于香格里拉市康定路左瓜村63号,于2016年4月开始营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项目总投资额为25万元。
以上事实有《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涂银,2019年7月25日14时09分至14时21分)》1份、《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涂银,2019年7月25日14时22分至14时37分)》1份、现场照片4张、法定代表人庞发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涂银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421MA6L007877)复印件1份、从轻处罚申请书1份等证据为凭。
你汽修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 2019年 8月6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环罚告字〔2019〕19号)告知你汽修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汽修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时限内你汽修厂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你汽修厂已放弃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8月6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环罚告字〔2019〕19号)、《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香格里拉市瑞锦汽车修理厂已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了《环境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书》,并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经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决定对你汽修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2,500,即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汽修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财务室换取“收据”,同时到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结案。
你汽修厂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大中甸分理处 户名:香格里拉市财政局
账号:24160801040002344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或者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印章)
2019年 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