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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索引号
015286814B/201900087
文  号
来 源
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公开日期
2019-08-15
【工作动态】香环罚〔2019〕12号
发布时间:2019-08-15 09:22     浏览次数: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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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912

香格里拉市虎跳峡镇精镒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社会信用代码:92533421MA6L05N153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虎跳峡镇街道居委会杨家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丽梅

香格里拉市虎跳峡镇精镒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司”) 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6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清理“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的通知》(香环发〔2018〕116号)文件,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污染控制股、环境监理所联合执法,对我市辖区内“未批先建”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排查。排查过程中发现迪香格里拉市虎跳峡镇精镒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未取得环评手续即开工建设,属“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现阶段已完成25.79万元的项目投资。

以上事实有《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李桂红,2019年6月7日14时20分至14时38分)》1份、《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李桂红,2018年6月11日14时50分至15时22分)》1份、现场照片4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421MA6L05N153)、法人李丽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副厂长李桂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废机油收购合同文件1份、设备清单1份、从轻处罚申请书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969日以《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19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69日《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1912号)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鉴于你公司已咨询迪庆州山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于2019年6月11日提交从轻处罚申请书。经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施工建设;

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柒拾玖元整(2,579 即投资额的百分之一)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财务室换取“收据”,同时到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结案。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大中甸分理处

户名:香格里拉市财政局

账号:24160801040002344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或者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印章) 20196 12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887-82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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