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城罚决字〔2026〕第42号
当事人: 香格里拉市万*酒店
工商注册字号:533421660****9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3401MACG****XW
地址: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康珠大道1**号
经营者: 温*光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84年12月
年龄: 42 文化程度: 高中 政治面貌: 群众 民族: 汉族
身份证号: 532323198412****10 电话:13888****74
住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新桥镇长冲村委会上长*村1*4号
你(单位)于2026年5月28日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在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西侧的人行道上堆放物料的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5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6年5月28日11时,香格里拉市万豪酒店因酒店装修,未经市容部门报备审批,擅自在康珠大道西侧的人行道上堆放混泥土碎块,占用2平方米的人行道路面。影响行人通行及市容市貌,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情况示意图,证明现场地点;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件事实经过。
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2026年5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城罚先告字〔2026〕第4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2026年5月28日提出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香格里拉市格咱路北侧的道路上堆放物料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责令限期改正。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5月28日
联系人: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香格里拉市建塘路87号
联系电话:0887-8236010 邮政编码:674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