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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6-10-21 15:38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72次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分享: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城罚决字〔2026〕第97号

家畜的所有权人(管理人):

你(单位)于2026年9月21日19时在城市建成区环城北路奶子河公园附近放养家畜的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10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6年9月21日19时在城市建成区环城北路奶子河公园附近放养家畜。本机关于2026年9月22日在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了《关于违法放养家畜限期认领的通告》,责令家畜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于2026年10月8日17时前到我局认领并接受处理,你(单位)于2026年10月8日前未到本机关认领暂扣的家畜。该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情况示意图,证明现场地点;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三:《关于违法放养家畜限期认领的通告》、建塘镇认领牲畜通知群截图,证明案件调查经过。     

处罚依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

2026年10月12日,本机关依法通过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城罚先告字〔2026〕第9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在城市建成区环城北路奶子河公园附近放养家畜 的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本次暂扣的违规放养家畜马10匹(详见附件《暂扣家畜明细清单》)

上述处罚决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进行家畜认领处理,逾期未认领处理的,将视为无主财物。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家畜统一按罚没财物管理规定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暂扣违法放养家畜相关信息

暂扣家畜明细清单.doc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0月21日

 

 

 

 

 

联系人: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香格里拉市建塘路87号

联系电话:0887-8236010          邮政编码:674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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