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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说明
日期:2024-03-25 10:34 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7023次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分享:

附件1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编制说明

 

主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二、主管部门:

省应急管理厅

三、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五、子项:

根据《云南清单》,按照实际实施、全面覆盖的原则承接国务院部门已划分好的子项。

 

 

 

 

 

 

 

 

子项、办理项实施规范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00012511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000125111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首次申请(00012511100201)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延期申请(00012511100202)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变更申请(00012511100203)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注销申请(00012511100204)

4.设定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5.实施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6.监管依据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 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8. 审批层级

县级

9. 行使层级

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是

11.受理层级

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否

13.初审层级

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

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镇(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②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③ 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②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③ 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镇(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④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⑤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5.改革方式

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3)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15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推进监管常态化、智能化、差异化、精准化。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持续开展常态化专项整治工作,每年开展2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检查,重点整治“三超一改”、经营超标违禁产品、“下店上宅”等违法违规行为。

(4)强化执法处罚,做到应执法、尽执法、严执法,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罚、顶格处罚,并将违法违规单位及人员纳入失信名单,强化行刑衔接,会同刑事司法机关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首次申请: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变更:

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注销:

零售单位申请注销的情况说明;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原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依据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在“减材料”等方面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并写出相关依据和条款内容。

六、中介服务

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发证机关受理/不予受理;

(3)发证机关资料审查;

(4)发证机关按规定现场核查;

(5)决定颁发许可证/不予颁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九、收费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2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规划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不定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其他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无

十四、监管主体

应急管理部,省级、设区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十五、备注

 


附件2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目录

序号

主管部门

主项

子项

办理项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是否涉企

改革方式

改革举措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审批结果类型

法定审批时限

承诺审批时限

410

省应急管理厅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是

减时限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无

无

条件型

证照

2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填表说明:

1.序号按照《云南清单》中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序号填写;
2.主管部门、主项、子项、办理项与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保持一致;
3.实施机关按照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

4.设定和实施依据参照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并列明具体条款和内容,涉及实施机关、审批范围、委托下放等内容加粗;
5.改革方式按照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告知承诺、减材料、减程序、减时限等;
6.是否涉企、改革举措、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行政许可事项类型、审批结果类型、法定审批时限等按照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

7.承诺审批时限按照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填报,若改革方式有减时限的,承诺审批时限要与改革举措中的时间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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