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时间:2023年08月05日 09时35分
事故地点:西内环路
天 气:雨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和**,女,纳西族,家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开南街道漾西居委会****,身份证号:53322119**********,持“A1A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1997-07-10,驾驶云P31***大型普通客车,联系方式139****1263。
李**,男,白族,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新街镇祁****,身份证号:53292519**********,持“A1A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0-03-14,驾驶云L58***中型普通客车,联系方式137****2921。
潘**,男,壮族,家住广西武鸣太平镇,身份证号:45012219**********,系云L58***乘车人,在此事故中受伤,联系方式137****2921。
潘**,男,壮族,家住广西武鸣太平镇,身份证号:45012220**********,系云L58***乘车人,在此事故中受伤,联系方式137****2921。
潘**,女,壮族,家住广西武鸣太平镇,身份证号:45012220**********,系云L58***乘车人,在此事故中受伤,联系方式137****2921。
2、车辆情况
云P31***,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丽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云杉旅游汽车分公司,使用性质:旅游客运,品牌型号:海格牌KLQ6122B****,车辆识别代号:LKLA1L1P4FB68****,发动机号码:1415F02****,注册日期:2015-08-10,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8月,核定载人数:51人。
云L58***,中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云南大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使用性质:公路客运,品牌型号:东风牌EQ660****,车辆识别代号:LGK17CCD3FD00****,发动机号码:FG30DF0****,注册日期:2015-06-25,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核定载人数:19人。
3、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西内环路,道路呈南北走向,北往藏东物流方向,南往高速路口方向。沥青,路面完好,潮湿,视线良好。道路东侧为石卡雪山,西侧是新建火车站。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3年08月05日09时35分,驾驶人和**驾驶云P31***号大型普通客车沿西内环路往德钦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西内环路与石卡路岔口时与驾驶人李**驾驶的沿石卡路往旺池路方向横过道路的云L58***号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严重受损,潘**、潘**、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经云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李**血液中无乙醇含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证明:潘**、潘**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潘**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检验鉴定证明:云P312**号大型普通客车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发生事故时车速为74km/h。云L587**号中型普通客车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发生事故时车速为15km/h。现场勘查情况摘要如下:现场位于香格里拉市建塘镇西内环路与石卡路交叉口,现场系原始现场,呈南北走向,北往藏东物流方向,南往高速路口方向,道路东侧为石卡雪山,道路西侧为新建火车站,道路为沥青路面,道路中央有隔离有标识标线及标牌,道路为三车道,视线较好,白天无路灯照明。4、当事人李*、和**的询问笔录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前后经过。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根据以上情况,和爱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
认定云P312**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和**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云L587**号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李**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潘**不承担责任;潘**不承担责任;潘**不承担责任。
建议加装监控设施及减速带和相关标识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