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۰3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时间:2026年07月31日13时33分
事故地点:香格里拉市建塘镇环城北路与藏东物流城路口500米(解放隧道内650米处)
天 气:晴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尹**,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322************,住址:四川省泸定县兴隆镇*****,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13*********,初次领证日期:2005-08-11,有效期限:2021-08-11至长期。系川AJ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联系电话:135********。
孙诺**,男,藏族,公民身份号码:533421************,住址: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解放村委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红色无号牌正三轮普通摩托车驾驶人,联系电话:157********。
2、车辆情况
川AJ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四川省益红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欧曼牌BJ4259L6DLL-21,车辆识别代号:LRDS6PGC5RT073530,发动机号码:77840909,核定载人数:2人,注册日期:2024-09-30,检验有效期止:2026-09-30。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藏族自治州分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551330000045887;车辆商业险承保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藏族自治州分公司,保险单号:PDAA20551330000017903。
川L****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所有人:四川龙谊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红荷北斗牌SHB9407GFL,车辆识别代号:LA9A4SBM3JASHB028,发动机号码:无,注册日期:2018-06-11,检验有效期止:2026-06-30。
红色无号牌正三轮普通摩托车,未注册登记,品牌型号:贵遵牌GZ1500DZH-2,车辆识别代号:HL2HGCT41RX101308,电机型号:126YC6048403NA,制造方:绥阳县鑫丰电动三轮车有限公司。
3、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环城北路与藏东物流城路口500米(解放隧道内650米处),该路段系南(格咱乡方向)北(解放村方向)走向的隧道,沥青路面,限速40km/h。道路有效路宽6.6米,道路中央由黄色实线划分车道,车道路宽均为3.3米,道路东西侧均为隧道涵洞。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6年07月31日,驾驶人尹**(男,513322************,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AJG***(黄牌)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L*****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解放村隧道往格咱方向行驶,13时33分,当车行驶至香格里拉市建塘镇环城北路与藏东物流城路口500米(解放隧道内650米处)时,与同车道前方行驶的驾驶人孙诺**(男,533421************)驾驶的红色无号牌正三轮普通摩托车发生尾随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及红色无号牌正三轮普通摩托车驾驶人孙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川AJ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红色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的制动系、转向系、照明信号装置和车辆属性及事故发生时的车速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意见:川AJ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红色无号牌三轮电动车①、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②、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③、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④、川AJ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8km/h。⑤、红色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照明信号装置不合格;该车属于机动车,为正三轮普通摩托车。4、香格里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人孙诺**的死亡原因鉴定,鉴定意见:孙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颈椎损伤死亡。5、讯问笔录。6、川AJG***号车行车记录仪影像资料。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驾驶人尹**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形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驾驶人孙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及照明信号装置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形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驾驶人尹**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40km/h,该车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68km/h)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和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驾驶人孙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及照明信号装置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和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建议认定驾驶人尹**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建议认定驾驶人孙诺**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在以后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加强路面的巡逻管控力度,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最大限度地推动警力上路,加强事故多发时段、路段的控制,集中警力严查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努力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