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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6-06-02
4.09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6-02 11:32     浏览次数: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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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时间:2026年04月09日10时10分

事故地点: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2207公里50米

天    气:晴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雀xx,男,傈僳族,公民身份号码:53342119820520XXXX,住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xxx镇xx村委会xxx组,持“C1D”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3400215XXX,初次领证日期:2023年02月13日,有效期2023年02月13日至2029年02月13日,系云RN2736小型轿车驾驶人。

    达瓦xx,男,藏族,公民身份号码:53342219930612XXXX,住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xx县xx傈僳族乡xx村委会xx组,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3200561XXX,初次领证日期:2016年07月26日,有效期限2022年07月26日至2032年07月26日。系云R27935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2、车辆情况

    云RN2736号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雀xx,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宝骏牌LZW6421CJY,车辆识别代号:LZWADAGA8HG637795,发动机号码:8H42121443,核定载人数:5人,注册日期:2017-06-06,检验有效期止:2027-06-3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660507202553016200XXXX;机动车商业保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660521202553016200XXXX。

    云R27935号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人:迪庆浓吉汪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品牌型号:红宇牌HYJ5180XQY-DF,车辆识别代号:LGAX3B132N8015454,发动机号码:93021926,核定载人数:3人,核定载质量:9995kg,注册日期:2022-10-19,检验有效期止:2026-10-3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州分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55334000003XXXX;机动车商业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州分公司,保险单号:PDAA20255334000001XXXX。

3、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207+50米处,该路段系南(丽江方向)北(香格里拉方向)走向的二级公路,干燥沥青路面,限速40Km/h。道路有效路宽7.0米,道路中央由黄色实线划分车道,香格里拉方向至丽江方向道路宽3.5米,丽江方向至香格里拉方向路宽3.5米,道路东侧为冲江河,道路西侧为山体。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6年04月09日,驾驶人雀xx驾驶云RN2736号小型轿车,沿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由香格里拉市方向往丽江市方向行驶,10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207+50米处,所驾驶车辆越过中央黄色单实线与对向由驾驶人达瓦xx驾驶的云R27935号重型厢式货车(核载9995kg,实载9984kg二号岩石乳化炸药,未超载)发生碰撞后,造成云RN2736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雀xx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三)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云RN2736号车、云R27935号车制动系、转向系及事故发生时的车速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云RN2736号车①、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②、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③、云RN2736号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约为68km/h。云R27935号车①、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②、该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③、云R27935号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约为71km/h。4、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人雀xx血样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鉴定意见:送检抗凝管管装雀xx血液(抗凝管编号:25023109)中未检出乙醇成分。5、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雀xx的死亡原因分析,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雀xx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四肢多发性损伤死亡。6、询问笔录。7、云R27935号车行驶记录仪影像资料。9、云R27935号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记录等证据佐证。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驾驶人雀xx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是形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驾驶人达瓦xx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形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驾驶人雀xx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40km/h,该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约为68km/h),车辆驶入对向车道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驾驶人达瓦xx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40km/h,该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约为71km/h)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之规定。认定驾驶人雀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认定驾驶人达瓦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在以后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加强路面的巡逻管控力度,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最大限度地推动警力上路,加强事故多发时段、路段的控制,集中警力严查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努力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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