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6年4月23日向我局提出国高网G7611都香高速公路(香格里拉段)第七施工总承包部一期临时用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请示收悉(项目代码/立项文号:2505-533401-04-01-132709),我局于2026年4月27日依法受理,并组织专家对该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审查及文本修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报告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国高网G7611都香高速公路(香格里拉段)第七施工总承包部一期临时用地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国高网G7611都香高速公路(香格里拉段)第七施工总承包部一期临时用地选址位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红坡村、洛吉乡九龙村,行政区划隶属于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及洛吉乡管辖。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2个混凝土拌合站、2处工人驻地,1处工地试验室、5段施工便道。项目建设及运行主要依托施工便道至乡村道路至S230省道作为运输道路,交通较为便利。项目由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和管理。
工程属新建建设生产类项目。国高网G7611都香高速公路(香格里拉段)第七施工总承包部一期临时用地占地面积约5.63km2,全部为临时占地;项目主要建设2座混凝土拌合站、2处工人驻地,同时配套工地试验室、施工便道、环保等设施工程;项目建成后混凝土拌合站设计年生产能力14万m3。
工程占地总面积为5.63hm2,其中施工营场地区3.71hm2(1#拌合站1.23hm2,2#拌合站1.42hm2,工地试验室0.14hm2,1#工人驻地0.46hm2,2#工人驻地0.46hm2),施工便道区1.92hm2(进口便道0.76hm2,出口便道0.44hm2,1#施工便道0.02hm2,2#施工便道0.61hm2,弃渣场便道0.09hm2)。原始占地类型主要为林地、草地、其他土地及交通运输用地。根据项目建设区域占地情况,区域内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不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远离居民区,不存在移民拆迁安置。
项目建设及运行期共计产生土石方6.44万m3(其中表土剥离1.62万m3,平场开挖2.06万m3,基础开挖2.60万m3,建筑垃圾0.16万m3);回填利用6.44万m3(其中平场回填2.06万m3,基础回填2.76万m3,绿化覆土1.62万m3)。建设及运行期间开挖的土石方均在项目区内调剂利用,不产生永久弃渣。
项目计划建设工期为0.92年(11个月),即2026年4月~2027年2月。项目估算总投资8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约48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项目选址属于金沙江上游及三江并流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同时属于迪庆州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本项目建设已经优化了设计方案,本方案严格遵照青藏高原区一级标准进行防治。选址未占用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的植物保护带,未占用重点试验区及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项目区占地类型不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无取土(石、料)场,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无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无不良地质现象,不会导致或诱发大的水土流失,建设期间不产生永久弃渣。本项目无水土保持限制性因素,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经查询拟建项目不在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红线要求。
基本同意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确定及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分为项目建设区,面积为5.63hm2。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原则、方法及结果。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5.63hm2。可能造成水土流失面积5.63hm2,预测期共生产水土流失总量946.58t,新增水土流失量796.28t,施工期是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1#拌合站、2#拌合站、1#工人驻地、2#工人驻地是水土流失的重点区域。
基本同意《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8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87%,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18%。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在主体设计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各分区表土剥离、砼浇筑截水沟、砖砌排水沟、沉砂池、浆砌石挡墙、表土临时覆盖、绿化覆土、植物绿化)基础上,方案新增措施主要有:各分区表土临时拦挡、抚育管理。基本同意对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的安排。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目的、原则及监测点的布设,监测内容、监测计划基本可行。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工程估算总投资152.50万元,其中主体具有水保功能投资116.55万元,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35.95万元。水土保持总投资中,工程措施费67.66万元,植物措施费41.58万元,监测措施费12.98万元,施工临时工程费11.22万元,独立费用12.21万元,基本预备费2.9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9439万元。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效益分析结论。由于方案的实施,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达到或超过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
基本同意《报告书》所提出的组织领导、技术保证、资金管理、监督、监理、监测和竣工验收等方案实施保证措施。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间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向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报备。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务局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市水务局审批。
(五)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招投标法规定,选择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水土保持监理,自行或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能力的监测单位对该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时向香格里拉市水务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年报,报送方式:以PDF格式发送至邮箱383532611@qq.com,纸质报告可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时向我局提交。
(六)在项目开工前,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项目除外)。
四、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市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运行)。
五、本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香格里拉市水务局重新审核(未经重新审核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严禁开工建设)。香格里拉市水务局在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需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仅用于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香格里拉市水务局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