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4330451404/202500362
文  号
无
来 源
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日期
2025-04-08
使 用 草 原 审 核 同 意 书(香林草许准〔2025〕6号)
发布时间:2025-04-08 11:20     浏览次数:1729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

 

云南绿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砌修塘光伏项目(二期)第二批次临时占用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云林规〔2022〕2号)等规定,经审查,现决定如下:

一、同意砌修塘光伏项目(二期)第二批次临时用地项目占用迪庆州香格里拉市格咱乡国有草原214.1354公顷,占用期限为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二、你单位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三、临时占用期满后,你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砌修塘光伏项目(二期)第二批次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方案》及规定,在限期内恢复草原生产条件及植被并及时将草原返还草权所有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恢复草原生产条件及植被、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你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履行生态保护责任,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严防森林草原火灾,严禁超审批范围或异地使用草原,严禁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草原管理有关规定,在使用草原过程中,不得改变草原用途,严禁非法使用草原和破坏草原植被行为,使用草原的面积或位置发生变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香格里拉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4月8日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887-8222511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