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文  号
来 源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日期
2026-09-11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9-11 09:58     浏览次数:56   
字体:[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城罚决字〔2026〕第89号

当事人:鲁茸*三,性别: ,出生日期:1994年3月7日,身份证号码:533421199403****71,住所: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红*村委会扣*组2*号  电话:   13388****83     

你(单位)于202699日在  在香格里拉市人民医院至香格里拉市行政中心路段,驾驶车辆运输水泥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导致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的行为,本机关于2026910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6年9月9日20时40分,鲁茸*三驾驶车牌为云R26*77的搅拌车辆途径香格里拉市人民医院至香格里拉市行政中心路段时,运载水泥浆过程中未严密封闭,导致383米长度的水泥浆遗撒,造成较为严重的城市道路路面污染及扬尘污染,增加城市环卫负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情况示意图,证明现场地点;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件事实经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2026年9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城罚先告字〔2026〕第8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6年9月10日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在香格里拉市人民医院至香格里拉市行政中心路段,驾驶车辆运输水泥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导致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10日

 

联系人: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香格里拉市建塘路87号

联系电话:0887-8236010          邮政编码:674499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887-8222511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