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城罚决字〔2026〕第88号
当事人:李*,性别:男 ,出生日期:1988年6月1日,身份证号码:533421198806****15 ,住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虎跳峡镇红旗村委会余你*组*号 电话: 16608****55
你(单位)于2026年9月8日在香格里拉市奔巴东路仁*汽修店旁驾驶运输砂石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9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6年9月8日10时49分,李*在驾驶车牌为云RM2*77的运输车辆途径香格里拉市奔巴东路时,运载砂石过程中未严密加盖篷布,并在车辆转弯期间造成物料遗撒和扬尘污染,影响市容市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情况示意图,证明现场地点;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件事实经过。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2026年9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城罚先告字〔2026〕第8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6年9月8日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香格里拉市奔巴东路仁*汽修店旁驾驶运输砂石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8日
联系人: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香格里拉市建塘路87号
联系电话:0887-8236010 邮政编码:674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