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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日期
2026-09-03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9-03 10:43     浏览次数: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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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城罚决字〔2026〕第77号

当事人:   *林  性别:    生年月: 1985年4月21日

民族:    汉族   文化程度:   初中  政治面貌:    群众     

身份证号:  511602198504****94   联系电话  17723****26        

住址:        重庆市铜梁区安*镇七*5组3*1-*        

你(单位)于2026年8月14日在香巴拉大道叁零捌川菜馆门前擅自砍伐花草树木的行为,本机关于20268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26年8月14日,擅自砍伐香巴拉大道叁零捌川菜馆门前的2棵松树62枝枝干,1棵砍伐41枝枝干,1棵砍伐21棵枝干,破坏城市绿化,增加城市绿化养护负担。该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情况示意图,证明现场地点;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监控,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件事实经过。     

处罚依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四十三条第(九)项。

2026年8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城罚先告字〔2026〕第7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香巴拉大道叁零捌川菜馆门前擅自砍伐花草树木的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责令改正。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1日

 

 

联系人: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香格里拉市建塘路87号

联系电话:0887-8236010          邮政编码:674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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