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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6-08-19
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农(农)罚〔2026〕第1号
发布时间:2026-08-19 15:56     浏览次数: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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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云南*******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分公司,91533401MAD1P5****,公司法人:***, 1357780****,公司地址: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建塘社区***北侧**号。                                            

当事人云南*******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分公司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一案,经本机关调查,现查明:2026年4月16日00时左右,****到云南*******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分公司给宠物狗进行治疗,因为治疗和费用问题发生纠纷,后****怀疑所使用的奥美拉唑钠是人用药品并在12345平台上投诉举报,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于2026年5月18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件,香格里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5月19日对该线索进行了核查,发现处方签执业兽医签字人**未在云南*******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分公司备案从业、使用的奥美拉唑钠没有证据证明是兽药,当日将该案件线索移交香格里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香格里拉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于2026年5月21日进行立案,当日执法人员联合香格里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一同前往云南*******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云南*******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分公司法人***未在现场,执法人员在其员工张紫源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在勘验过程中在二楼存放药品的冰箱内发现没有外包装、未标识兽用的药品:一只注射用奥美拉唑钠(洛赛克)、一只注射用奥美拉唑钠(邦伦)、一只注射用乌司他丁进行了现场扣押,当天对张紫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6年6月2日对***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称奥美拉唑钠(洛赛克)是兽药,从其提供的进货单据显示从楚雄市******有限公司购买,执法人员向楚雄市农业农村局发函协查,奥美拉唑钠(邦伦)、乌司他丁为**从迪庆州医院购买,没有用于动物,执法人员多次联系**,称已经离开香格里拉市,拒不到场配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2日收到举报人****自行提供的相关材料;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1日向******有限公司所在地楚雄市农业农村局发出协查函,2026年7月14日收到楚雄市农业农村局协查结果告知函称,未查询到奥美拉唑钠(洛赛克)相关记录,******有限公司称未销售过该药品;2026年7月14日执法人员二次询问***,***称,前面提供的进货凭证是公司的员工**提供的,经过核对奥美拉唑钠(洛赛克)进货单位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7日到迪庆州人民医院查询**的就诊记录,未查询到注射用奥美拉唑钠(邦伦)、注射用乌司他丁两种药品;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15日向****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南昌县农业农村局发出协查函,2026年7月31日收到南昌县农业农村局通过邮寄送达的回复函称:奥美拉唑钠(洛赛克)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供货,该公司称该药品为人用药品,上游进货渠道为微信号:wxid_cuzpfkzlbjn***,无法提供手机号码等其他信息;2026年8月4日执法人员向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206年8月6日收到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称:由于奥美拉唑钠(洛赛克)没有外包装,没有批准文号等相关信息,通过名称、规格等相关信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数据库检索对比,查询到匹配度较高的药品信息数据如下:注射用奥美拉唑钠、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30945、商品名:洛赛克、规格:C17H19N303S计,40mg、上市许可持有人: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张紫源询问笔录1份;2.***询问笔录3份;3.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各1份;4.楚雄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协查结果告知函1份;5.香格里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系统查询情况说明1份;6.南昌县农业农村局回复函及相关附件1份;7.迪庆州市场监管局回复函1份;8.举报人自行提供材料1份;9.迪庆州医院提供的查询材料1份;10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1份;11.香格里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移交函及相关材料1份;12.***提供的相关材料1份。                                                                         

   本机关认为:云南*******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分公司,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违反了《动物诊疗管理机构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的规定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的规定。                                                

依据(一)《动物诊疗管理机构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结合“云农规〔2023〕2号《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05;裁量阶次:从轻处罚;裁量情节: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标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云南*******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分公司为首次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后及时整改,决定给予云南*******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                    

(二)《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结合“ 云农规〔2023〕2号《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65;裁量阶次:从轻处罚;裁量情节:造成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标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云南*******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分公司为首次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后及时整改,决定给予云南*******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                                     

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给予云南*******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分公司罚款11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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