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城罚决字〔2026〕第69号
当事人:香格里拉市老记森*破酥包子小吃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421MA6N****8G
经营场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香巴拉大道1*-2号
经营者:王*森,性别:男,出生日期:1989年11月30日,身份证号码:532901198911****57,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喜洲镇桃源村委会水*村1社*号附2号:
你(单位)于2026年7月28日擅自在城区主要街道(香巴拉大道)西侧摆摊的行为,本机关于 2026年7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6年7月28日12时你(单位)将桌椅、隔离带摆放于香巴拉大道西侧的人行道、非机动车公共停车位上,共计占用长度1.5米,宽0.9米的道路摆摊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情况示意图,证明现场地点;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件事实经过。
处罚依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2026年7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城罚先告字〔2026〕第6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在城区主要街道两侧摆摊的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责令改正。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8月5日
联系人: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香格里拉市建塘路87号
联系电话:0887-8236010 邮政编码:674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