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文  号
来 源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日期
2026-07-27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7-27 15:13     浏览次数:300   
字体:[ ]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城罚决字〔2026〕第64号

 

当事人:*玉 性别:   ,出生年月:1984年1月9日 年龄: 42岁 身份证号: 532932198401****48 联系电话:  15208****71 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辛*镇南河村民委员会北河*村2*4号                                                               

你(单位)于2026年7月9日在香格里拉市独克宗古城月光广场旁实施了擅自砍伐、损毁花草树木的行为,本机关于20267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26年7月9日在香格里拉市独克宗古城月光广场旁擅自砍伐2棵柏树、修剪1棵松树的树枝8枝、修剪1棵银杏树树枝9枝,破坏城市绿化。该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情况示意图,证明现场地点;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件事实经过。     

处罚依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九)项。

2026年7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城罚先告字〔2026〕第6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香格里拉市独克宗古城月光广场旁擅自砍伐、损毁花草树木的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2.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27日

 

 

联系人: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香格里拉市建塘路87号

联系电话:0887-8236010          邮政编码:674499

 


主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承办: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行政中心1号楼 联系电话:0887-8222511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