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城罚决字〔2026〕第44号
当事人: 肖*三 性别: 男 出生年月:1994年5月 年龄: 32岁
民族: 藏族 工作单位: / 文化程度: 高中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
身份证号: 533421199405****1X 联系电话: 13150****00
住址: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诺西村委会桑*组*号
你(单位)于2026年5月31日在香格里拉市仁安路所负责的建筑施工现场周边未按相关要求设置围挡,实施封闭施工管理的行为,本机关于 2026年5月31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6年5月31日在仁安路华云优鲜门前的建筑施工现场未设置围挡,该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情况示意图,证明现场地点;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件事实经过。
处罚依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2026年6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城罚先告字〔2026〕第4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2026年6月1日提出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仁安路华云优鲜门前的施工现场周边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挡的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800元(大写壹仟捌佰元整);
2.责令改正。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6月1日
联系人: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地址:香格里拉市建塘路87号
联系电话:0887-8236010 邮政编码:674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