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城罚决字〔2026〕第4号
当事人: 香格里拉市**广告传媒店 工商注册字号:533421660****9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3401MADJ****53 地址: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坛城北区*号楼
经营者: 曾*淑 性别: 女 出生年月: 1975年10月
年龄: 51岁 文化程度: 小学 政治面貌: 群众 民族: 汉族
身份证号: 511028197510****61 电话: 13988****20
住址: 四川省隆昌县胡家镇洪*村8组**号
你(单位)于2026年3月31日在仁安路东*瓷砖门前实施了擅自悬挂广告宣传品(布标)的行为,本机关于 2026年3月3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6年3月31日你在仁安路东*瓷砖门前擅自悬挂广告宣传品(布标),该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情况示意图,证明现场地点;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件事实经过。
处罚依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2026年3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城罚先告字〔2026〕第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仁安路东*瓷砖门前擅自散发广告宣传品的行为,违反了《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责令改正。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单位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4月13日
联系人: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一大队 联系地址:建塘路87号
联系电话:0887-8236717 邮政编码:674499